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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全縣水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促進全縣水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依據《省水利工程條例》和《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萬畝以上圩堤、重點千畝圩堤和小(一)型水庫工程(以下簡稱重點水工程)。
第二條水工程管理考核對象是對重點水工程負有管理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企業集團,考核內容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水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堤防、水庫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準。
第四條水工程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每年進行一次。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企業集團和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本辦法及其考核標準對水工程管理狀態進行自檢評分和考核評分(詳見附件)。
第五條水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分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企業集團自評和縣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考核兩個階段。
自評階段由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企業集團自行組織進行。自評階段要專門組織人員,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對自身管理工作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并逐項對各項考核內容進行賦分,實事求是地對自身各項工作的管理狀況進行評價,并將本單位《水工程管理年度考核表》(含自評報告、考核賦分表)經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企業集團主要行政領導簽字和加蓋公章后上報縣政府。
考核階段由縣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考核工作的重點是按照本辦法及其考核標準對照其上報的《水工程管理年度考核表》,分析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工作狀況,對各項自評得分逐項進行審核,并就自評、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考核情況和評獎意見。
第六條水工程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等級分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級。考核評定標準為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優秀,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為達標,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的為基本達標,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七條年度考核獎項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類別,且考核等級均應達到達標以上(含達標),各類獎項數量均為1個并按年度考核綜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評定。
第八條對發生人為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管理設施被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一律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第九條經年度考核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將予以全縣通報表彰,并分獎項類別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十條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將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對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或連續三年內年度考核排名為后3名的單位,縣政府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對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將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在考核中徇私舞弊的考核工作人員,將依黨紀政紀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除中型水庫以外的其它堤防、水庫等工程由所在鄉鎮參照本辦法進行考核,落實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