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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各科、室、中心信息宣傳調研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的采編質量和調研工作質量,及時、準確、有效地掌握司法行政工作動態,更好地為領導決策、指導工作和交流經驗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宣傳調研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交流工作經驗、反映工作成就、報告工作動態的重要手段。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要有強烈的信息意識,善于挖掘提煉自身工作中的亮點。
第三條各科、室、中心要確定一名兼職信息員負責信息搜集和報送工作,該兼職信息員原則上由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兼任。
第四條各科、室、中心每月向《工作》、《政務信息》報送信息不少于1篇,全年刊出各不少于3篇;每月向《司法》報送不少于2篇,全年刊出不少于8篇,基層科不少于10篇;每月向省廳門戶網站報送不少于1篇,全年刊出不少于4篇,基層科不少于6篇。
全局全年被《工作》、《政務信息》采用15篇以上;被《司法》采用40篇以上;被省廳門戶網站(包括《司法行政簡報》)采用20篇以上。各科室、中心每年在地市級以上報紙、雜志(含內刊)上或調研文章1篇以上。班子成員和科室負責人每人至少完成一篇調研文章。
各科、室、中心每年在本市級、地市級主流媒體發表有關司法行政新聞報道4篇以上,基層科6篇以上;在省級主流媒體發表有關司法行政新聞報道2篇以上,基層科3篇以上。
第五條加強重大緊急信息的報送。重大緊急信息一律經局辦公室向局主要負責人匯報后方可向上級機關報送。對重大信息知情不報或遲報、漏報,報送的信息內容嚴重失實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信息考核評分標準:
1、被《工作》、《政務信息》采用的,一則計10分。
2、被《司法》、市局《信息專報》采用一則計10分。
3、被省廳門戶網站采用一篇計40分,被省廳《簡報》采用一篇計60分,被司法部辦公廳采用一篇計100分。
4、被有刊號的期刊采用的,地市級一篇計20分;省級一篇計40分;國家級一篇計80分。
5、信息被多級刊用的,可以累計計分。
6、信息被領導批示的,加倍計分。
7、被簡訊采用的減半計分。
第七條調研考核評分標準:
1、論文或調研文章在地市級報刊雜志(含內刊)發表的計50分,在省級報刊雜志(含內刊)發表的計100分,在國家級報刊雜志(含內刊)發表的計200分。
2、司法行政論文或調研文章在評比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計100分、80分、60分,獲優秀獎等其他獎項的計50分。在省級評比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計150分、130分,110分,獲優秀獎等其他獎項的計80分。在國家級評比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計200分、180分、160分,獲優秀獎等其他獎項的計120分。
第八條司法行政新聞報道被本市級主流媒體采用的,每則計3分,被市級主流媒體采用的,每則計5分,被省級主流媒體采用的,每則計10分,被國家級主流媒體采用的,每則計50分。
第九條由辦公室對信息報送、刊出情況進行登記匯總,每月召開例會并通報一次。
第十條未完成信息宣傳調研工作的科室取消年終先進評比資格,信息宣傳調研工作成績將作為年終先進個人評比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本考核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