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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文件精神,推進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現就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制定如下考核辦法:
一、督查考核范圍
列入《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中的首批參與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工作的41個部門和單位。
其他列入督查考核范圍的部門和單位由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信用辦”)根據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需要,適時增補。
二、督查考核原則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查、違紀必究;獎罰分明、長效管理。
三、督查考核內容
(一)信息歸集完成情況。按照《縣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數據項說明書》確定各參建單位的數據項內容和歸集周期,重點考核信息歸集的時效性、完整性、準確性等。
(二)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各參建單位關于信用信息歸集工作的組織體系和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三)日常工作完成情況。縣督查室和縣信用辦督查督辦情況、督辦件處理情況、分轉的異議提交和信用投訴處理情況、檔案歸集整理情況。
四、督查考核方式
(一)信息歸集完成情況考核(基礎分100分)。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自動監測各參加單位的信息報送情況,并進行量化考核。考核方法如下:
1.月度報送情況考核。報送周期為月度的信息事項,需在每個月內至少更新一次數據,超過月度最后一天未報送數據,系統自動扣除績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頻率”1.5分。
2.季度報送情況考核。報送周期為季度的信息事項,需在每個季度內至少更新一次數據,超過季度最后一天未報送數據,系統自動扣除績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頻率”2分。
3.半年報送情況考核。報送周期為半年的信息事項,需在半年內至少更新一次數據,超過半年最后一天未報送數據,系統自動扣除績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頻率”2.5分。
4.年度報送情況考核。報送周期為年度的信息事項,需在本年內至少更新一次數據,超過年度最后一天未報送數據,系統自動扣除績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頻率”3分。
(二)工作機制建設情況考核(總分100分)。縣督查室和縣信用辦對參建單位的工作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現場督查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和相關資料檔案、聽取匯報等形式開展。主要考核兩個方面:
1.組織體系建設情況(50分)。主要考核:明確分管負責人(20分);明確業務牽頭科室(20分);明確專人(信息歸集員)負責(10分)。信息歸集員如需更換,應報縣信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更換。
2.規章制度建設情況(50分)。主要考核:制定本單位信息歸集工作制度(30分);本單位或行業系統內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交流(20分)。
(三)績效考核。縣督查室和縣信用辦送交的督辦件,參建部門和單位需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如因特殊情況期限內不能完成應及時申請延期,未按時辦結且未經申報同意的,每條扣1分;分轉的異議提交,需在1個月內處理,未按時辦結的,每條扣0.5分;信用投訴,需在1個月內處理,未按時辦結的,每條扣0.5分;因工作存在問題被縣督查室或縣信用辦書面督辦的,每次扣除2分;扣分不保底。
各參建單位年終考核得分=“信息歸集完成情況”得分*70%+“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得分*30%—“績效考核”扣分。
五、結果運用
(一)縣信用辦每月匯總各參建單位信息報送情況并予以通報。被縣信用辦首次催辦的,對單位信息歸集的具體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被二次督辦的,由具體承辦科室向縣信用辦寫出書面說明;被三次促辦的,由相關單位分管領導向縣政府作書面說明。
(二)各參建單位年終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不按照統一要求的進度和質量開展工作的,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開展效果顯著、得分前十名的單位,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表彰。
(三)縣信用辦負責對參建單位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及時報領導小組并抄送縣督查室。縣督查室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牽頭組織抽查和全面檢查,對在信息歸集工作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失瀆職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