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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府對我縣季度經濟運行考核評價工作管理,細化分解考核指標,落實考核責任,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指標、內容及對象
1.考核指標為限額以上服務業營業稅、增值稅等。市政府對我縣該項指標考核分值為13分。其中:現代服務業五大重點產業營業稅、增值稅考核指標分值為5分;其他限額以上服務業營業稅、增值稅考核指標分值為8分。
2.上述指標市政府考核對象為9個縣(區),實行季度考核。
3.我縣上述指標的考核對象為縣國、地稅部門。分設三個段位,1-3名為前段,4-5名為中段,6-9名為后段。
二、設專項考核獎
縣財政預算安排120萬元,作為限額以上服務業營業稅、增值稅等指標專項考核獎。
三、分段實施獎懲
根據市政府每季度經濟運行考核結果,分段實施獎懲。我縣上述指標考核結果處在1-3名的前段則按30萬、20萬、10萬計算獎勵;處在4-5名的中段則不獎不罰;處在6名扣10萬元,再每退后一名加扣5萬元計算處罰。
四、獎勵計算辦法
1.分項計算、匯總獎勵。根據市政府每季度經濟運行考核結果,按照其他限額以上服務業營業稅、增值稅考核指標(8分)和現代服務業五大重點產業營業稅、增值稅考核指標(5分)對應的考核段位,按3:2權重系數分項計算,匯總獎勵或處罰。
2.獎懲資金國、地稅部門同比例分擔。上述獎勵資金按5:5比例分配給國、地稅用于獎勵;處罰資金按5:5比例從國、地稅年度財政獎勵總額中扣除。
五、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