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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全處創建全國文明鄉鎮、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明確責任目標,切實把創建工作落到實處,確保2017年實現創成全國文明鄉鎮、全國文明城市的目標。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17個村(社區)
二、考核方式
主要采用材料審核、實地查看、日常考核、文明知識測試、問卷調查五種形式。
㈠季度考核
每季度考核一次,標準分100分,季度內每月扣分實行累積計分。考核按以下標準扣分:
1.被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被市部門和辦事處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2.市“創城辦”和辦事處布置的創建任務不落實,每項扣2分。
3.報送創建材料不及時,每次扣1分。
㈡年終考核
年度綜合考核標準分100分。其中四個季度考核平均分占40%;年終考核占60%,考核內容詳見《市文明村(社區)百分制考核細則》(其中社區組織、社區環境、社區秩序由處組織辦、社會事務辦、綜治辦考核,其它工作由黨政辦考核)。
三、考核結果運用
㈠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直接納入村(社區)綜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按其分值計算得分。
㈡辦事處與各村(社區)簽訂責任書,根據考核結果兌現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標準為城市社區和村改居社區每年5000元,農村社區每年3000元。年度績效考核得分為四個季度考核的平均分。年度績效考核90分以上,兌現城市社區和村改居社區5000元績效工資,兌現農村社區3000元績效工資;80分至89分的,兌現城市社區和村改居社區4000元績效工資,兌現農村社區2000元績效工資;80分以下的不予兌現。年終按照考核結果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