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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饒縣府辦[2018]76號文件要求,2020年度縣級考核評分辦法由工作考核(30分)、目標責任考核(70分)和影響度考核(加分項)三部分組成,本辦法中的林長指的是鄉、村兩級的林長和副林長,具體依據以下標準評分。
一、工作考核(30分)
(1)壓實各級林長責任(7分)
鄉級林長對責任區域每月開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3分;鄉級林長對巡林發現的問題有指示,并得到整改落實的,得2分;村級林長對責任區域每周開展了一次以上巡林的,得2分。
(2)加強森林資源源頭管理(6分)
通過林長制信息平臺對專職護林員進行管理和考核的,得3分;專職護林員在各自網格內按工作職責正常巡護的,得2分;“一長兩員”崗前培訓全部到位的,得1分。
(3)充分發揮林長辦作用(5分)
鄉級林長辦落實了工作人員和必要工作經費的,得1分;組織召開了鄉級林長會議的,主動協調并配合鄉級林長開展巡林及督導工作,得2分;認真落實鄉級林長指示的得1分;對村級林長履職監督有力的,得1分。
(4)加強森林資源監管(4分)
認真配合區林業局開展“護綠提質2020行動”的,得1分;配合區林業局對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審計、“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2019年森林督查等發現問題全部整改到位的,得1分;對護林員發現的破壞森林資源問題及時處理到位的(包括無權限處理但及時上報區林業局的),得1分;在“綠衛2019”專項行動和森林督查中配合有力,整治工作推進到位的,得1分。
(5)強化森林資源監測(4分)
按照省、市、區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協同區林業局開展森林經營政策、管理和方法創新工作的,得2分,否則酌情扣分;按要求積極配合區林業局完成“十四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編制年度工作的,得2分,延后完成的,得1分,沒有完成的,不得分。
(6)加強林長制宣傳(4分)
通過一定的形式公布鎮(鄉、街道)林長名單和責任區域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在公共區域設有林長制永久性宣傳牌、公示牌,相關內容準確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組建了林長制工作微信群,轄區林長、林長辦人員、“一長兩員”等相關人員入群,有效運行、管理規范的,得1分;林長制宣傳工作有力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二、目標責任考核(70分)
1.保護性指標(45分)
(1)森林覆蓋率(5分)
確保轄區內森林覆蓋率穩定在目標值以上的得5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活立木蓄積量(3分)
活立木蓄積量達到年度預期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預期值的,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林地保有量(5分)
林地保有量達到目標值的得5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4)森林保有量(4分)
森林保有量達到目標值的得5分;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5)森林防火(10分)
森林防火全部指標在年度森林防火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所規定的范圍內的得5分,每一個指標不達標扣1分,扣完為止。
(6)林業有害生物防治(5分)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標在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目標考核辦法所規定的范圍內得5分,每一個指標不達標扣1分,扣完為止。
(7)生態公益林保護(3分)
確保轄區內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面積不減少,且管護措施落實到位的得4分;面積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8)天然林保護(3分)
確保轄區內已納入天然林管護補助的面積不減少,且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護措施落實到位的得4分;面積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9)自然保護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4分)
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發生破壞保護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發生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為止。
(10)古樹名木和鄉村風景林保護(3分)
完成普查確認的全部古樹名木掛牌建檔工作,并采取了相應保護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護措施或發生破壞古樹名木事件的不得分。開展了鄉村風景林建設的得1分,未開展的不得分;對鄉村風景林采取了相應保護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護措施或發生破壞鄉村風景林的不得分。
2.建設性指標(25分)
(1)重點區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貴化建設(10分)
完成區下達的年度重點區域森林美化彩化珍貴化建設任務,任務完成率達100%的得10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2)營造林生產計劃(10分)
完成區下達的年度營造林生產計劃,任務完成率達100%的得10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3)林下經濟發展(5分)
完成區下達的年度林下經濟建設任務,任務完成率達100%的得5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三、影響度考核
1.加分項目
(1)地方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受到省以上領導批示,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廣的每次加5分;
(2)地方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受到市領導批示,以及省林業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廣的每次加2分;
(3)地方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受到區領導批示,以及市局或區委區政府表彰或推廣的每次加1分;
(4)在省級以上媒體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的每次加3分;
(5)在市級媒體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的每次加2分;
(6)在區級媒體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項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計加分,以最高分計。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減分項目
破壞森林資源造成負面影響的,按以下規定減分:
(1)受到中央領導及省領導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受到市領導批示事件的每起扣2分,受到區領導批示事件的每起扣1分;
(2)被市以上有關部門點名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3)被中央及省級主要媒體曝光的每次扣2分;
(4)被市級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分;
(5)被縣級媒體曝光的每次扣0.5分;
(6)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項受多次通報或曝光,不累計減分,以最高分計。減分不設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