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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審計執法,保證審計決定的全面落實,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準則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全面落實審計決定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審計決定落實事項,包括以局機關名義作出的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法律文書中審計處理、處罰以及移送處理事項。
第二條 審計決定落實工作由實施審計的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負責,具體由審計組落實,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第三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文書確定的執行期限,進行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回訪,了解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事項的落實情況,取得有關落實依據。主要包括:審計決定要求收繳財政款項、罰沒款、應繳稅金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應取得繳款書或銀行轉帳回執等復印件;歸還原資金渠道,調帳處理以及其他處理事項的,應取得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原始憑證和帳表資料的復印件;提請主管部門處理和移送處理事項,應取得有關部門處理情況的回函或說明。
審計組進行審計決定落實回訪后,應及時向所在業務部門提出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情況,移送處理事項的處理情況,沒有落實審計決定的原因以及應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第四條 實行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反饋報告制度。法規處分業務處室建立每個項目審計決定落實臺帳。審計組所在部門定期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反饋法規處。法規處按照有關審計法律文書逐一核實確認,計入臺帳。對已過執行期仍未落實的審計決定,由法規處向有關業務部門發出催辦通知,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反饋法規處,法規處不定期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向局領導匯報。
第五條 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納入局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具體考核事宜按照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