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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力度,激勵全體人員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全局各科、室、中心。
二、考核原則: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內容和計分辦法
(一)采用百分制考核辦法。具體內容及分值分配如下:
1.業務科室(中心):
(1)招商引資工作(5分);
(2)精神文明建設及紀律遵守情況(5分);
(3)審計計劃完成情況(10分);
(4)審計項目質量情況(10分);
(5)審計成果(20分);
(6)審計信息化建設情況(20分);
(7)信息宣傳工作(10分);
(8)審計文書和檔案管理(10分);
(9)審計科研工作(5分);
(10)領導交辦工作完成情況(5分)。
2.辦公室:
(1)招商引資工作(10分);
(2)精神文明建設及紀律遵守情況(5分);
(3)審計統計工作(10分);
(4)信息宣傳及政務公開工作(20分);
(5)及時做好各類文字工作(10分);
(6)做好文書復核及法制審理工作(10分);
(7)做好后勤服務工作(10分);
(8)審計檔案管理(10分);
(9)審計科研工作(10分);
(10)領導交辦工作完成情況(5分)。
(二)計分方式
采用得分、扣分、加分三種形式。
1.得分和扣分按各具體考核項目的目標完成實績計算,加分是對工作完成特別突出或超額完成任務的額外加分。
2.項目扣分不超過被扣分項目的基本分值,扣完為止。
3.對不同項目采取不同的考核計分辦法。
(1)考核項目和內容的具體分值分配和計分標準,詳見《區審計局2013年科(室)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分表》。
(2)逾年度事項(如審計信息上稿;工作表彰;違紀資金入庫、案件線索被立案等),列入次年度計分。
(三)綜合加分項目。
1.凡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的,按照局招商引資考核辦法的規定,在科室考核總分基礎上另加分,加分不封頂,并按規定給予引資人獎勵。
2.對聯合審計組完成的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或跨科室完成的AO實例或審計方法,按照項目主審或主編2份、成員1人1份的權數,將審計項目、入庫金額、AO實例或審計方法分別計入各科(室)目標。
3.某項創新屬市以上首創,取得突破性成績且產生較大影響的,并取得較大榮譽的,經考核組推薦,局長辦公會認定,給予特殊獎勵,并可以在總分基礎上加5分。
4.工作中獲獎或創建達標的,在目標考核總分基礎上直接加分:黨委政府頒發的按國家級15分、省級10分、市級6分、區級3分;黨委政府組成部門頒發的按相應級次的80%加分;若個人獲獎的分別按以上級次的80%加分。
四、考核辦法
(一)考核組織
成立目標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中心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全局工作目標綜合考核。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將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做好考核臺賬。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科(室)要按照目標考核內容及要求,不斷加強工作目標管理。年終,要對照目標考核內容自行檢查,寫出自查報告,并向考核組報送。有關事項要在自查報告中加以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料,未說明或未提供資料的,考核組不予承認。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謊報成績和隱瞞問題的,所涉事項作零分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被考核資格。
2.專項檢查。考核組可根據局主要領導安排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某些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抽查,作為年終總評的依據或參考。
3.綜合檢查。在專項檢查的基礎上,考核組對科(室)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4.總評。考核組根據考核情況,形成考核意見,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五、獎懲
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獎罰分明,不打和牌。
(一)獎勵
1.設目標考核綜合獎一、二等獎及目標完成獎:一等獎一名,二等獎兩名。目標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科室參與評獎,按考核得分從高到低確定。
2.設目標考核專項獎:審計項目質量獎、審計成果獎、信息宣傳獎、信息化建設獎、創新創優獎、特殊貢獻獎。
3.設先進工作者6名。
4.基本獎為考核得分乘以相應分值。
(二)處罰
1.對年終綜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科室,基本獎下浮20%;年終綜合考核在60-70分的科室,基本獎下浮50%;目標考核為末位且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科室,取消基本獎,同時科室負責人作書面檢討。
2、對發生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重大問題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并對科室負責人給予處罰。科室人員被市、區兩級及本局查到違反軟環境治理規定的,除按紀委規定進行處理外,查到一次,罰款200元;被查到兩次,罰款400元;被查到三次以上的,除罰款500元外,科室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并向全局作出檢討,在考核總分基礎上另減5分,取消本人和科室負責人全年基本獎,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六、考核時間:
綜合考核一般安排在當年12月至次年1月進行。考核組在考核年度內可對某些特定內容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本辦法由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如遇特殊情況,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