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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精神,確保糧食系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監管細則。
一、糧食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
市糧食局委托下設的市糧食資產管理中心在市局產業指導科的業務指導下行使國有資產監管權。國有資產的處置權由市糧食局行使。
資產管理中心必須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對受托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使用資金超過0.3萬元的必須經局分管領導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國有資產的監管范圍
糧食系統內除購銷公司、糧食儲備庫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國有資產,包括系統內內部職工承包資產、對外租賃資產和閑置資產等。具體涵蓋原基層糧站、庫和局直屬單位的土地、倉庫、碼頭、機械設備以及辦公、生活等輔助設施和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綠化樹木等。
三、國有資產的內部承包經營
根據市糧食局的整體部署,收納庫和具備糧食收儲條件的站點,在市糧食局的直接領導下,對內部職工整體發包經營。
承包費由資產管理中心會同市局產業指導科根據市場情況進行測算并報局黨組研商確定后,采取競爭承包的方式確定承包經營人。
承包經營資產的使用,承包人必須遵循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承包期間,不得將承包經營資產轉租或改變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負有保護承包經營資產不受損失的義務,其承包經營資產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壞。
承包人對承包經營資產在承包經營期間負有維修保養的義務。其維修保養的費用原則上由承包人負責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負有安全生產的責任。承包人必須配備必要的防火消防設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享有年最高1萬元的護站費用,護站費用的構成包括資產的維修保養費、站點內清潔費、安防費以及必要的護站人工費。護站費由資產管理中心根據考核結果發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經營承包費。
四、國有資產的租賃
資產管理中心對受托監管的國有資產除對內部職工已發包的資產外,可以對外租賃經營。
對外租賃經營采取競爭租賃和協議租賃兩種方式進行。能采用競爭租賃方式的不采用協議租賃方式。
競爭租賃的租賃費根據市場情況進行測算并報市局批準后確定;協議租賃的由資產管理中心與當事人協商并報市局批準確定。
對外租賃必須簽訂規范、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對外租賃的出租主體是資產管理中心,市局作為租賃合同的監管方必須在合同上蓋章后合同才能生效。
對外租賃合同,必須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要明確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破壞原有的資產現狀,不得任意改變資產用途,不得在沒有得到出租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搭建任何臨時建筑。經過出租方書面許可搭建的臨時建筑,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拆除并恢復原狀,承租方不拆除的,則臨時建筑的所有權歸出租方所有。租賃期間,承租方搭建的臨時建筑的安全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對外租賃資產的維修保養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資產在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一般由承租方負責。如涉及到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的大修,承租方必須具報告出租方,并會商修理方案和修理費用,雙方達成協議后由承租方實施。
對外租賃資產的安全責任在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資產負有安全生產責任,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義務。
五、閑置資產的監管
資產管理中心要對閑置資產質量、地段情況進行分門別類,登記造冊。本著效益最大化原則予以盤活,宜租則租,宜賣則賣。
資產管理中心要明確專人對閑置資產進行管理,并制定管理的考核制度。要建立監管臺賬,通過記錄反映閑置資產的變化情況。
閑置資產的維修保養。對原基層糧站、庫內除圍墻外的資產一般不作維修處理;老舊庫房破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資產管理中心具報告糧食局并會同糧食局產業指導科現場檢查核實報局分管領導,經分管領導批準后,一般作拆除處置;或者經維修后可消除安全隱患且有意愿承租者承租,承租效益大于維修費用且能出新站點形象的,資產經營部具報告糧食局核批后方可維修。
六、國有資產的報廢
由于安全等因素,閑置資產的報廢拆除,資產管理中心要向局產業指導科具報告,由分管領導報局黨組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拆除報廢資產要與有相應資質單位簽訂拆除合同,并根據報廢資產的質
盡可能獲取收益。承包經營期間個別資產的報廢不影響承包經營合同的履行。
七、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
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對受托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要建立監督檢查和報告制度。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要有監督檢查記錄,每季度向市糧食局產業指導科報送檢查情況和資產報表。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能當場解決的必須當場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要拿出解決方案限時解決。
對內部承包經營資產的檢查內容要與貼補的護站費用構成掛鉤,實行百分考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承包人指出,每次檢查記錄要有承包人簽字,并作為護站費用發放的考評依據。
八、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
資產管理中心對受托國有資產的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改正、經濟處罰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是不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
二是對內部職工承包經營資產和對外租賃資產的監管不到位,致使財產損失的;
三是對閑置資產未盡監督檢查義務,致使資產被他人無償占有或強行霸占的;
四是以各種名義侵占使用所受托國有資產的或利用職權使用國有資產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九、本監管細則適用于資產管理中心受托監管的國有資產,其解釋權歸市糧食局。
十、本監管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