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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舊城區的改造進程,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品味,針對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存在的不連片整體改造,拆遷難度較低,利潤較高的地塊先行開發,拆遷難度較大,利潤較低的地塊長
期擱置,造成土地開發死角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城市的整體景觀。為進一步解決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舊城改造工作順利進行,現結合我市實際,對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手續做出以下規定。
一、根據《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的意見》(寧發[]2號)精神,按照舊城區改造“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整片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單項開發建設項目用地規模不得少于2公頃。按照《政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年第28次)要求,對已確定的全市19個景觀改造項目,以及今后擬開發建設的地塊,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聯片開發。開發建設項目要一次性完成整體拆遷,對未完成拆遷的一律不得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對以上辦理手續不齊全的建設單位不允許開工建設。
二、根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我局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據《土地使用證》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以各種證明材料代替《土地使用權證》。
三、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出據的建設項目劃撥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及出讓土地招拍掛規劃條件,有效期為六個月,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未實施的,則該規劃設計條件及招拍掛條件自行作廢。
四、經審查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有效期為一年,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未實施的,則自行作廢。
五、本規定具體應由的問題由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在年11月14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