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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工作的原則
1一切接待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學校中心工作;
2視客情適度接待。提倡節儉,反對浪費;
3嚴格控制接待標準。
4注重思想情感交流。
5不用公款進行娛樂性接待和消費。
二、接待的主要對象
1前來檢查指導工作的上級領導、專家或其他派遣人員;
2與學校有友好合作關系的兄弟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人員;
3其他有必要接待的來訪人員。
三、接待工作的程序
1各處室、部門要提前向學校辦公室匯報申請接待情況。由學校辦公室向校長匯報,以確定接待與否、陪餐人員、接待標準等。
2經校長批準。組織接待工作。若遇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接待單,須電話請示,并于事后三日內補齊手續。不履行手續者,費用不予報銷。
3接待工作完畢后憑“中學工作接待申請單”和由學校辦公室主任、陪餐領導、校長簽字的發票及時到學校財務部報銷。
4利用飯堂進行接待時。報財務部銷帳。
5來訪客人住宿費用自理。
6學校辦公室根據客情提前做好接待室和會議室的準備工作。
7學校陪同人員要做到精簡。
8學校辦公室每月統計制表。
9財務部應做好每學期的接待經費預算及核算。
四、接待標準
1省、市級領導以及教育局主要領導由校長負責接待。
2市部、辦、委、局的主要領導及教育局科室領導。接待標準定為8001000元/圍。
3教育局科級以下干部及鎮政府科級以下干部。接待標準擬定為650800元/圍。
4相關業務往來單位、兄弟學校領導。接待標準為500650元/圍。
5學校普通活動與交流安排(包括講座、業務培訓、宣傳活動、業余文娛活動、友誼賽等)由負責該項工作聯系的部門負責人或者對口管理人員負責。
6因公外出或出差又未涉及其他單位接待的人員。早餐10元,教師、職工每餐補助15元,早餐8元。出差歸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