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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比例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參加。
(2)董事會中必須要有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應占三分之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名額應由干部管理部門、出資方和地方(產業)工會共同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
(3)職工持股會選派到董事會、監事會的代表,不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名額。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條件
(1)具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任董事、監事條件的本公司職工;
(2)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有參政議事能力;
(3)能夠實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4)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人正派、廉潔自律。
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對象
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職工代表的身份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符合條件的公司職工也可為候選人,但公司經營班子成員不宜成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依照民主選舉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5、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和更換程序
(1)由公司工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職工董事、監事的名額和任職條件,制訂選舉方案。
(2)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提出候選人名單,并征求公司黨委意見;(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形式選舉,獲應到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當選。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可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選舉,并在下次職代會上確認。新設立的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名額在章程中規定,人選暫缺,待以后條件成熟補選。(4)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按本程序辦理。
6、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7、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兩年以內,公司不得因履行職務原因解除其勞動合同或對其工作崗位作不利的變動;
(3)職工董事在參與董事會決策時,應充分反映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溝通所有者和勞動者的聯系,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利益;
(4)職工董事對董事會所要審議討論的重大事項,事先應通過公司工會、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了解有關情況,聽取專題討論意見;對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根據職代會民主表決結果,在董事會上闡述意見;
(5)職工監事應以維護公司和職工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對企業經營中損害公司和職工利益的情況有權向董事會(股東會)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作出處理。
8、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述職制度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每年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
(2)職工代表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進行評議;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職工代表提出的質詢應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