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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臨時生活困難,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發5號)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對由于臨時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較大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遵循及時、高效、公開、公正原則,側重于臨時性、救急性和補充性。
第四條縣民政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臨時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救助資金的管理發放及其他日常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并進行績效評價,縣審計、財政、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范圍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本縣常住戶籍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六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四)參與或從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的,或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或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臨時救助實行分類分檔救助,具體辦法和救助限額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臨時救助原則上不重復,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由鄉鎮、街道民政辦報縣民政局,再由縣民政局報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審批后可給予二次臨時救助。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樣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低保證或低收入核定證明、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致困原因證明等;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實、群眾評議等工作,將申報材料報鄉鎮、街道民政辦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鄉鎮、街道民政辦在接到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申報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縣民政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復核、審批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3天,接受群眾監督。
(五)對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審批機關在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或直接向申請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特別情況下審批機關可以即時向對象發放現金。
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民政辦補充調查。
縣民政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機關直接發放小額臨時救濟金。小額臨時救濟金的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發放專戶,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和支付等業務,并同時建立臨時救助資金發放臺賬。
第十二條縣民政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工作檔案。
第十三條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自覺接受民政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等相關情況。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十四條臨時救助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