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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國家民政部的要求和省民政廳、財政廳文件精神,為加快健全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的救助機制,及時有效地解決城鄉居民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臨時救助是指對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條實施臨時救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三)及時、適度,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四)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負責制。
(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二)市民政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安排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的申請、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臨時救助的服務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圍及救助對象
第五條臨時救助實行節日補助、物價補貼和應急救助等方式,具體范圍如下:
(一)節日補助范圍主要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
(二)物價補貼范圍主要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應急救助范圍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等,由于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人群。
第六條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是應急救助申請的要件及救助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賠付和補償資金,及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扣除以上各項保險、賠償和救助外,個人負擔費用在5000元-10000元的救助500800元,10000元以上救助10001500元;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傷害或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救助5003000元;
(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大學、高中讀書期間,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寄宿生活費用的視延吉市救助資金情況,救助500800元;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經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救助300500元;
(五)低保家庭最高救助標準3000元,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標準2000元;
(六)應急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特殊情況的經市民政局認定后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七條因重大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虛報,提供虛假證明的
(三)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或辦法規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員。
第三章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節日補助是救助對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個人申請,但需按規定程序報批,即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擬定救助方案和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物價補貼是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較大時,對救助對象的臨時性補助。不需要個人申請,但需按規定程序報批,即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物價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擬定補貼方案和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申請應急救助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由申請人(戶主本人或申請家庭授權的委托人,下同)向戶籍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全省統一制式《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家庭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提供《省城鄉居民低保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提供市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及其復印件;
4.由街道(鄉鎮)出具的突發性、臨時性困難的證明材料。
(二)入戶核查。由市、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和社區(村)低保專干組成“三級聯合審查組”共同入戶核查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情況,核定補助標準。
(三)審批和公示。由“三級聯合審查組”入戶核查后,其所在社區(村)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民政局審批,并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存折。
(四)信息錄入和建立檔案。對審批后的應急救助對象,由鄉鎮(街道)依據《申請審批表》及時將信息錄入到省社會救助管理信息平臺”由市民政局根據《省社會救助檔案管理辦法》要求,按戶建立一份紙質檔案,由市民政局統一保存。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二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參照《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評議辦法》試行)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對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況緊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規定程序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應急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救助標準及救助資金
第十五條臨時救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實施應急救助時,根據救助對象財產收支狀況、家庭主要成員勞動能力狀態、困難程度和類別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收支情況,合理確定應急救助類別和補助標準。具體類別和補助標準由市民政局確定。
第十七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采取多渠道籌措解決。
(一)市民政局受市政府委托,科學合理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對臨時救助任務較重的街道(鄉鎮)可給予適當增加補助;
(二)市財政臨時投入和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調劑;
(三)醫療救助基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通過銀行社會化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市民政部門應當追回救助資金,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申請。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制度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