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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參照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及相關部門分級標準制定,作為各縣、區、各部門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標準和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分級處置的依據。
一、自然災害類
(一)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
1.預報黃河花園口發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含15000立方米每秒,類似表述下同)洪水;黃河灘區全部漫灘進水;黃河堤防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并有決口的危險;
2.主要河道發生超標準洪水或決口;
3.某縣、區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數縣、區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受旱面積超過耕地面積70%;
5.發生跨縣區域性特大干旱;
6.兩個以上縣城同時發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災害
1.預報黃河花園口站可能或已經發生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含10000立方米每秒,不含15000立方米每秒,類似表述下同)洪水;黃河灘區大面積發生洪水漫灘;黃河堤防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或發生滾河危及堤防安全;
2.數條主要河道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骨干河道發生決口漫溢;
3.某縣、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數縣、區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4.小(一)型水庫垮壩;
5.受旱面積超過耕地面積50%;
6.發生跨縣區域性嚴重干旱;
7.兩個以上縣城發生嚴重干旱。
較大水旱災害
1.預報黃河花園口站可能或已經發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黃河灘區較大面積發生洪水漫灘;黃河堤防工程發生較大險情,或控導工程發生重大險情;
2.數條主要河道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條主要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數條骨干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發生決口漫溢;
3.某縣、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數縣、區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受旱面積超過耕地面積30%;
6.跨縣區域性中度干旱;
7.兩座以上縣城發生中度干旱。
(二)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
1.特大暴雨、大雪、龍卷風、沙塵暴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市區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在我市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重大氣象災害
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沙塵暴和大風等造成10-30人死亡,或1000萬-5000萬元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干旱、大霧、低溫、雷電等氣象災害;
較大氣象災害
1.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暴雨、冰雹、龍卷風、雪災、寒潮、沙塵暴、大風等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較大影響的高溫、干旱、大霧、低溫、雷電等氣象災害。
(三)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2.在市區或人口密集的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
1.造成50-300人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我市人口密集的地區6.0-7.0級地震;
3.周邊地區發生6.0級以上并對我市造成重大破壞的地震;
4.市內外震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對我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損失或對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地震。
較大地震災害
1.造成20-50人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我市人口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
3.周邊地區發生5.0-6.0級并對我市造成較大破壞的地震;
4.市內外震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對我市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損失或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地震。
(四)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重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10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1億元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10-3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1000萬元的地質災害災情。
較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5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5000萬元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1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500萬元的地質災害災情。
(五)生物災害
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物災害
1.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大面積成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等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較大生物災害
1.因蝗蟲、稻飛虱、小麥條銹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蟲、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較大面積成災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造成較大威脅的生物災害;
(六)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0公傾、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
重大森林火災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1000公頃的火災;
3.造成10-30人死亡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較大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1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重點林區或者位于市交界地區、縣(區)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3.連續燃燒8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區及其他重點林區,受害森林面積2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5.其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以及造成較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二、事故災難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災、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及公共場所等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境內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6.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災、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及公共場所等一次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1億元的事故,或50-100人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10萬人的安全事故;
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施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30人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較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災、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及公共場所等一次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蹤),或者10-50人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1萬-5萬人,或者造成1000萬-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
2.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電力、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中斷,造成較大規模居民停水、停氣的事故;
3.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露,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6.周邊地區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7.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發生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5萬人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者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事件;
6.其他對經濟、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發生3-10人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庫較大面積污染,或者影響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對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直接較大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者資源開發造成較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直接威脅游客安全和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的事故;
4.進口再生原料環保超標較重和進口貨物核輻射超標較重事件;
5.其他對經濟、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人,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30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50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在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縣(市)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疫情,或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地)或5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畜牧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較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內在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的;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5個以上縣(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5個以上縣(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發生丟失的;
6.省轄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事件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我市和其他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國務院認定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況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1000-5000人,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10人死亡,或10-30人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500人,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水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況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較大群體性事件
1.沖擊、圍攻鄉鎮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的事件;
2.阻斷鐵路、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或者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停運、停工事件;
3.參與人數較多,有一定影響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者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影響較大和有可能赴省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4.參與人數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和暴獄事件;
5.涉及轄區外宗教組織背景的較大非法宗教活動,或者對民族團結造成較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水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較大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對經濟安全、社會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有較大影響的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重大財產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撤離我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較大財產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盡快撤離我駐外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四)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2個以上省(區、市)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2.在2個以上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4.在數個省(區、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重大突發事件
1.在1個省(區、市)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1個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五)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在商貿中心、大型會議場所、居民區、群眾性文娛體育活動場所、學校、醫院、賓館、飯店、機場、車站、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實施大規模爆炸或連環爆炸的;
3.對黨政軍機關、城市標志性建筑、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庫、橋梁、隧道、涵洞、通信樞紐大樓、電廠、油庫、儲氣站、輸氣管道、主要軍事設施等重要目標實施大規模爆炸或連環爆炸的;
4.大規模襲擊境外駐汴機構,國內外知名人士、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及其住所、工作場所、綁架、殺害這些人員,以及大規模襲擊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5.其他類型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
(六)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制販(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員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販(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