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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各類評選、表彰、推薦等活動中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工作,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先進集體(單位)和文明單位的評選,各級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候選人、工商聯執委的推薦,各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工作者)的評選。
第三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包括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和單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
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包括:個人生育(含收養、送養、托人撫養的子女,下同)情況;是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時審核其所負責區域(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完成情況。
單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包括:年度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生育及處理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個人生育情況。
第四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按以下規定提交審核材料:
(一)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單位出具的本人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農村居民或城鎮無業居民由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同時提交足以證明其生育第二個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政策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同時提交社會撫養費(或超生子女費)繳款票據(或處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結論。
(二)單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本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生育及處理情況。
以上材料均應為原件,原件丟失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原發放或保存單位公章。
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按照屬地化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由被審核對象單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無工作單位的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單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由單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擬由鄉級表彰的單位或個人,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出具最終審核意見;擬由縣級表彰的單位或個人,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最終審核意見;擬由市級及以上單位表彰的單位或個人,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最終審核意見。
各級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工商聯執委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最終審核意見。
有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情況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認定意見;屬于違法違紀生育的,應有紀檢、監察部門的處理結論。
第六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采取逐級審核、逐級把關、逐級負責的辦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填寫表格。組織評選、表彰、推薦各類單位或(和)人選的責任部門,負責通知被審核對象填寫《陽市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或《陽市單位執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表格可在陽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下載中心下載)。被審核對象是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時填報《陽市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及《陽市單位執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被審核對象是企業單位的,同時填報《陽市單位執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和單位負責人的《陽市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
(二)逐級審核。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按照單位審核、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審核、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審核的程序進行。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工作人員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的,可不經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和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提交審核。組織評選、表彰、推薦各類單位或(和)人選的責任部門,負責收集被審核對象經逐級審核后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并向出具最終審核意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
(四)出具意見。出具最終審核意見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對責任部門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如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五)審核時限。鄉級審核時限為二個工作日;縣級審核時限為三個工作日;市級審核時限為三個工作日;情況復雜,需延長審核時間的,經審核機關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各級審核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七條有違反法律、法規生育或收養子女情況的,根據生育行為發生時間及處理情況,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
(一)年6月30日以前,違反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已按當時政策處理過的,不影響其本人的有關評選推薦;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間,違反原《省計劃生育條例》(年7月1日實施)規定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或違法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計劃生育條例》(年7月1日實施)規定處理過的,不影響其本人的有關評選推薦;
(三)年5月1日《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實施以后,違反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不得推薦為有關人選;
(四)年6月15日(發〔〕75號文件下發之日)以后,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隱瞞至今尚未處理的,按《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不得推薦為有關人選。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審核意見。
(一)未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的;
(二)未提供經逐級審核并加蓋公章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的;
(三)被審核對象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正在被查處或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經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第九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否決性意見。
(一)受到縣以上通報批評、重點管理、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單位及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計生工作的領導,自文件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取消一切評獎資格。
(二)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薦為各級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工商聯執委、村(居)黨支部成員候選人,各類勞動模范和先進個人。村委換屆中,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黨組織不得推薦其為村委委員候選人。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違法生育的,其企業不得評為先進、模范企業。對拒不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單位,不得被推薦為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其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推薦為有關人選。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出現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從下發《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單位;原來是精神文明單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單位稱號。
(五)被審核對象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資料不齊全,又不能依政策認定其生育行為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
第十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進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時,應當保留相關資料。鄉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同時留存被審核對象提供的各種審核材料復印件;出具最終審核意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留存經逐級審核并加蓋公章的《陽市個人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或(和)《陽市單位執行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表》。
第十一條對在各類評選、表彰、推薦活動中不如實申報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出具虛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材料的,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程序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發〔〕2號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獎勵的,要取消榮譽。
第十二條在計劃生育情況審核中,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