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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順利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提高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單位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燃氣市場管理率達到100%安全無事故目標,切實保障公用事業行業健康穩步發展,完成行政執法機構績效考核目標任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年度執法目標是在履行公用事業行業監管職能和燃氣市場管理中開展的執法工作,以及圍繞執法工作所開展的其它服務性工作。
第三條在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托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越權執法,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未獲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執法,嚴格執行協同執法制度,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行政執法未果等產生負面社會影響的執法活動。全年無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案件被撤銷情況發生。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熟練掌握運用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省城建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度。增強法制意識,提高理論知識和執法水平,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60學時,組織考試一次。
第五條執法實踐能力不斷提高。認真學習《市燃氣管理條例》、《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市城市燈飾管理辦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制意識,使廣大群眾了解公用事業,支持公用事業,提高群眾滿意度。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60學時,組織考試一次。
第六條公平公正,嚴格執法。查處公用事業行業違法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材料齊全、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執法文書書寫清晰工整,卷宗整潔、裝訂規范,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在執法過程中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基本道德規范。
第七條嚴格落實“首次不罰款和罰款從低制度”。對首次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采取善意告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改正違法行為,避免采取損害當事人權益,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第八條在對企業進行檢查中杜絕“四亂”行為,嚴格遵守“五不準”和“六條禁令”等規定,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無違規違紀現象。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亮證執法、文明監管、態度誠懇、用語規范,無粗暴執法現象。
第九條建立健全執法臺賬。認真做好執法檢查記錄周報表和月報表,完成行政執法里程、覆蓋面和執法密度(頻次)巡查目標。
第十條嚴格落實《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規定》中的執法活動“十不準”規定,無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現象。
(一)不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營業性娛樂活動。
(二)不在執法活動中辦理個人事宜,或者在個人活動中開展執法工作,嚴禁向行政行為相對人敲詐勒索。
(三)不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或者提出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要求,嚴禁濫用職權、隨意執法。
(四)不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索要或者低價購買商品。嚴禁試用、借用行政行為相對人的產品。
(五)不擅自處理、擅自留置罰沒財物和抽檢樣品。
(六)不隨意改變行政執法種類、幅度和范圍,嚴禁違反行政執法程序執法或者越權執法。
(七)不以收代罰、以罰代刑,嚴禁以權代法、徇私枉法或者縱容違法行為。
(八)不在工作時間飲酒,嚴禁酒后參與執法活動。
(九)不刁難、打擊和報復行政行為相對人,嚴禁粗暴執法、野蠻執法。
(十)不利用行政職權為本單位斂錢、斂財,嚴禁以任何名義設立“小金庫”。
第十一條對群眾投訴、110便民電話等反映的問題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按照舉報投訴程序及時辦理,對辦理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提高群眾滿意率、回復率、滿意率100%。
第十二條對企業的請辦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持做到“有求必應,當天辦結;當天不結,上門服務;三天未結,報告市府;逾期未結,責任追究”的要求。
第十三條完成年度行政處罰案件22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和票據管理,將罰沒收入繳指定賬號。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法制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檢查,納入年度績效考核,作為評優評先獎懲依據。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公用事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