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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證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按照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三公開”的要求,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農業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依法辦理農業行政案件。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開事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福州農業信息網;
(三)局機關政務公開欄;
(四)業務處室或辦事大廳窗口。
第四條行政許可公開,是指農業行政執法部門通過一定的載體、形式,將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眾知悉的行為。
第五條行政許可公開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行政許可有數量限制的,還應當公開所限制的數量及決定許可的辦法;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請行政許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
(七)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的,應當公示法定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八)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在辦公地點明顯處公布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信息、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行政案件辦理的程序、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條在查處農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對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實施調查時,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調查人員的身份,并向當事人說明調查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條款、違法行為的事實、相關程序、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勘驗物主或者現場,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可以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九條執法人員依法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并依法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第十條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及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額度、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時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重大處罰事項還必須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和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