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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金融部門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及時掌握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環境維護方面的重要社會信用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增強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據環境維護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全面落實綠色信貸政策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環辦〔〕77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完善綠色信貸信息共享機制的重要意義
建立完善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通暢的信息共享機制,是綠色信貸政策有效實施的關鍵。通過建立綠色信貸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提高環境管理水平,防范信貸風險,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對于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制約和監督力度,改變企業“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狀況,促進“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交換共享工作機制
(一)從年9月起,將以下環保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1.企業環境違法類信息(見附件1表1);
2.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見附件1表2);
3.企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類信息(見附件1表3);
4.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信息(見附件1表4)。
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于每月1日(第四類信息為每年12月31日。如遇法定假日順延)將上月的有關環境信息(電子版)分別報送市環保局相關業務處室和市環境監察總隊匯總(同時郵寄加蓋公章的紙質件留存備查);市環保局有關業務處室(單位)于每月5日前將匯總的信息(含市級審批、處罰信息)電子版送政策法規處匯總,政策法規處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提供全市的有關環境信息。各單位應認真收集、掌握企業環境信息的情況,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數據項釋義表(見附件1表7)的數據項描述要求逐項分別填入對應的表中。
(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將市企業環境信息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獲取市環保局提供的全市企業環境信息后,對相關數據進行格式轉換和預校驗,將通過校驗的數據文件,定期上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將相關環保信息加載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
(三)各級金融機構應在日常工作中,根據環保部門通報的企業環境信息,對照銀行業機構使用環保信息情況反饋報表(見附件1表6),認真收集、準確掌握經確認的因企業環境信息而壓縮、拒絕貸款的信息。全國性金融機構(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于每半年后15個工作日前將半年內本市各分支機構使用環保信息情況反饋報表收集匯總,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同時提供電子版)。
(四)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獲取經全國性金融機構(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蓋章確認的使用環保信息情況反饋報表后,審核報表的合規性,將審核通過的報表于每半年后25個工作日前匯總并上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同時以書面形式通報至市環保局、全國性金融機構(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
(五)建立信息更新和異議處理機制
1.信息更新。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的整改信息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信息要及時更新,應在信息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報送更改信息,即在原有報送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表”中,將“違法行業改正情況”一項補充完整;在原有報送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信息表”中,將“審核時間”和“審核結果”補充完整。
2.異議處理。當企業對在企業征信系統中的環保信息提出異議時,環保部門和金融部門應按照企業環保信息異議處理程序(見附件2)規定及時進行核查,確需更正的,原信息提供單位應及時對異議數據進行更新和修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各級支行、各級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同級環保部門開展異議處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環保部門要做好環保執法、審批等工作及數據報送工作,確保信息報送的暢通、及時、準確。對企業提出的異議要認真核實,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并對提供的材料負責。
(二)各級金融機構向企業辦理信貸業務時應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中查詢其信用情況,并將企業的環境守法和違法信息作為放貸的重要參考,防范信貸風險。
各有關單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向市環保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