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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為控制我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依照年全市環保重點工作要求,現就開展建筑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執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縣(市)區環保部門依法對建筑工地的揚塵污染監督管理,嚴格按國家規定向排放揚塵的建筑施工單位征收排污費,促進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二、凡本市區域內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開挖工程等,以下同),在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污染的,由工程施工單位(工程乙方)在施工前十五日內向所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揚塵排放情況,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拒報。
三、建筑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實行屬地管理,其征收主體為受理建筑工地揚塵申報的市、縣(市)區環保部門。
四、市、縣(市)區環保部門依據施工單位申報情況,在工程開工后,對工程施工單位排污申報內容進行核實,按月核定排放量并計征排污費。建筑工地揚塵排放量的核定使用監測數據或物料衡算方法。建筑工地排污費按國家規定的污染當量計算方法和收費標準進行計征。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于每月五日前將揚塵排放量核定結果書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六、排放量核定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排污者本月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示。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七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排污費。
七、對拒絕申報或拒繳排污費的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環保部門令其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依法追繳排污費和滯納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