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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關于印發市年實事項目的通知》辦發〔〕11號精神。降低社區常用藥品零售價格,切實減輕居民負擔,促進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指: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時,所用常用藥品按政府補貼價結付。居民常用藥品的政府補貼價由市物價局按市藥品零售限價的80%核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執行中下浮不限。財政補貼部分為《市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目錄》內常用藥品零售限價的1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讓利5%確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目錄內藥品的政府補貼價低于零售價的20%
第三條實施范圍: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四條補貼對象:參加我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居民,即持有市民卡的參保人員。
第五條市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目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勞動和社保部門組織醫療和藥學專家、社區全科醫生代表,以及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條 列入社區常用藥品目錄的藥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網;
二為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基本藥物;
三使用方便,價格低廉,安全有效。
第七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通過價格公示欄、公示簿等形式,醒目位置公布藥品價格。
第八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嚴格遵守診療規范,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同意權。
第九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費用結算應在專用的網絡平臺進行,門診診療、收費、藥品管理等信息應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條政府補貼資金實行??顚S茫瑢Y~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按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實際用藥量考核后撥付。
第十二條市衛生、財政、物價、勞動和社保、藥監等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價格及質量、醫療服務質量、財務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協調小組,對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工作實施指導協調、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對服務規范、制度健全、考核優秀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者將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各界和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行藥品政府補貼情況進行監督,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