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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確立的建設創新型城市的奮斗目標,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加速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加快利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步伐,加強原始科技創新,推廣轉化科技成果,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發〔〕12號)精神,結合新時期科技工作實際,市科技三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科〔〕字第26號)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二條科技三項經費是指市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科技三項經費是市政府財政科技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三條科技三項經費納入當年市財政預算,并按照上級文件規定,以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35個百分點的比例穩定增長,經費總量占財政實際支出的比重達到2%
第四條 市農業科技發展基金。
第五條上級科技部門的撥款。
第三章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六條科技三項經費支持對象為在本市注冊、經營的內資控股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科技三項經費原則上支持列入國家、省、市及本市工業、農業、社會事業發展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及各級各類科技創新載體。
第八條科技三項經費采用無償撥款和有償回收兩種使用方法。屬有償回收使用的經費,一般情況下,回收的比例不低于該項目匹配經費的50%
第九條科技三項經費以項目貸款貼息、補助等形式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圍
第十條 列入上級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并獲得科技計劃經費支持,需我市科技三項經費匹配的項目
第十一條雖列入上級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但未獲得科技計劃經費支持的項目,市科技三項經費以第九條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列入國家火炬科技計劃的項目,每項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10萬元。
(二)列入省級科技支撐計劃的項目,按10.5比例匹配科技經費。
(三)凡列入市科技部門設立的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經鑒定后每項一次性補助3萬元。
(四)支持各類科技創業園的發展,對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創業園、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管理單位,按上級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助經費;按政辦〔〕90號文件規定,對市科技人員暨留學人員創業園和汾湖經濟開發區的科技人員暨留學人員創業園每年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經上級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省高新技術企業,每項分別一次性補助10萬元、3萬元。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省高新技術產品,每項分別一次性給予經費補助10萬元、2萬元。
第十三條為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根據市科技局、財政局制定的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科〔〕43號文件)對專利的申請、專利示范企業、專利示范鎮和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分別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扶持專利工作開展。
第十四條經省新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科技經費2萬元。
第十五條經批準列入省級企業信息化示范工程,每項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支持企業信息化建設。經批準列入省、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包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每項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5萬元的科技經費補助。
第十六條列入市級以上各類科技計劃的項目,按上級規定匹配相應的科技經費。
第十七條列入本市社會事業發展計劃的項目和科普項目,每項給予一定的補助經費,無償支持我市社會事業發展,補助經費金額視項目規模確定。
第十八條科技三項經費也可有償支持上述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有償使用的科技三項經費,按期回收項目的經費,回收部分的80%納入市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于安排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九條農業科技三項經費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省級農業科技項目的開發、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農業高新技術的應用和創新、產業化,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以及農產品深加工和保鮮技術研究等。
(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科技型示范企業、示范基地
1.列入國家、省的農業科技示范園區,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匹配相應的科技三項經費。
2.列入市的農業科技示范園區或科技型示范企業,啟動建設費用按照11比例匹配相應的經費,規模比較大的園區或企業,匹配的經費最低不少于10.5比例匹配相應的經費。
3.列入市的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啟動建設經費35萬元。
(二)農業科技開發、科技支撐計劃項目
1.列入市級以上各類科技項目按照11比例匹配相應的科技經費。
2.列入市的各類農業科技項目,視項目規模的大小,匹配相應的經費。
3.列入國家星火計劃的項目,每項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10萬元;列入省級農業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每項按10.5比例匹配科技經費。
4.列入本市以上的星火培訓項目,視項目大小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五章開支范圍
第二十條科技三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試驗補助費、資料及印刷費、租賃費、差旅費、鑒定及驗收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科技三項經費的開支,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按市科技局立項的要求,組織項目的實施,并嚴格按銀行有關規定及借貸款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資金,其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科技三項經費的使用監督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局根據當年科技三項經費預算,定期對收集到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審查、篩選和立項,編制各類科技項目。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局是科技三項經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收集、初審、審批立項或向上一級科技部門申報;經審批、立項的項目,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科技計劃項目和相應的科技三項經費指標。
第二十五條科技三項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審批后的科技項目及配置經費計劃總額,定期劃撥給市科技局,再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給項目承擔單位。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因項目失敗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項目承擔單位無力歸還貸款時,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由其經濟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七章鎮、區科技三項經費
第二十七條各鎮、開發區按照上級規定安排科技三項經費,用于匹配列入上級科技部門立項的各類計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