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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6月1日起,由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構造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正式實施了,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例銜接精密,又突出公安構造的職業特點,分外是針對公安構造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對峙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設置裝備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付與派駐同級公安構造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構造違法違紀問題的觀察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白指出:“監察構造派駐同級公安構造監察機構可以觀察下一級監察構造派駐同級公安構造監察機構統領范疇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觀察所轄各級監察構造派駐同級公安構造監察機構統領范疇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構造派駐同級公安構造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構造批準,可以觀察下一級公安構造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龐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范疇。
那么《條令》為何付與下級公安構造的監察部分對下級公安構造分外是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觀察權限時,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監察構造可以管理下一級監察構造統領范疇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管理所轄各級監察構造統領范疇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構造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于其他的行政構造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為加大處分力度
通過學習,可以看出這次《條令》對公安構造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白的規定,同時嚴正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分外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通常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并明白規定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構造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升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按照《行政構造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三、擴展適用對象
在《條令》中在適用對象這一方面,新《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構造及其直屬單元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構造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部重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游記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