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我國版式設計權制度的缺陷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fā)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侵犯版式設計權的維權具有依附性版式設計權是在作品傳播中被產生的權利,也是從著作權中派生出的鄰接權。因此,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是伴隨著作權享有人的著作權利而產生的,如果沒有著作權人創(chuàng)作作品,也不會存在作品傳播的過程,當然版式設計權也不會出現(xiàn)。因此,得到著作權人的允許是版式設計權在行使過程中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說會被其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所約束。通過司法實踐也可知,因單純侵犯版式設計權而起訴的案件很少存在,都應該當依附于著作權的侵犯而一起起訴,因此,獨立且全面的保護版式設計權在目前理論和實踐中都很困難。
(二)版式設計權的內容缺乏明晰的界定首先,《著作權法》對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相關規(guī)定非?;\統(tǒng)模糊,并沒有對版式設計權保護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作出規(guī)定。同時,僅僅明確了禁止“使用”出版社、期刊的版式設計,但沒有界定“使用”的內涵和外延,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是復制的行為。但隨著互聯(lián)網的高速發(fā)展以及網民數(shù)量的激增,致使出版社的版式設計的作品高速傳播,被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的機率增加,在開放性和技術性較強的互聯(lián)網領域中,如何界定版式設計內容以及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對“使用”版權設計的認定成為最主要的問題。
(三)版式設計權的侵權責任追究困難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9款規(guī)定,侵犯版式設計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首先,針對停止侵害,一般來說,版式設計部分在整部圖書期刊中只占較小的比例。當侵犯版式設計發(fā)生在出版物實際出版發(fā)行過程時,如果單純因為侵犯了版式設計權就貿然不再發(fā)行該出版物,并召回已出版發(fā)行的出版物加以銷毀,這不僅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而且不利于保護該圖書期刊的著作權者的利益。其次,關于精神賠償方式。我國現(xiàn)行的著作權法中還沒有規(guī)定精神賠償進行。因此如果被侵權人向法院提出由請求侵權人向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精神賠償?shù)恼埱髸r,法院很難給予權利人支持,這也是極為矛盾的一點。最后,關于賠償?shù)挠嬎銟藴?,包括被侵害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其他相關法定賠償部分。實踐中,版式設計權實際損失一般只包括出版刊物的設計費用,但無奈的是,在刊物出版過程中不會獨立計算版式設計的費用,因此想具計算出侵犯版式設計權的賠償額度是較為困難的,版式設計權人想要得到經濟賠償或者補償也很難落實。
綜上,侵犯版式設計權的后,權利人的追責是存在很多困難,根據現(xiàn)有侵權責任追究制度,出版人的版式設計權在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