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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是衡量各項工作優劣程度的用語。納稅服務是一項工作,自然也有一個質量問題。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是優化納稅服務認識和實踐的過程,是頗具現實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要確切地把握納稅服務意涵
坦率地說,人們對“納稅服務”的詮釋尚未一致、歧義頗多,對納稅服務的實踐影響較大、值得關注。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很有必要首先回答何
為納稅服務。筆者以為,納稅服務的規范表述就是“為納稅人服務”,也可延伸表述為“為納稅人的納稅服務”。
(一)納稅服務是多主體的服務。稅收事業不僅是稅務部門事業,而且是全民公共事業。既有必要、又有條件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各類公共組織都在納稅服務主體之列。其中包括國家稅收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包括黨政宣傳、教育系統和經濟主管部門,包括涉稅社會團體和中介行業組織等等。實際上,多主體的納稅服務是社會分工、協作的反映,是必然現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稅務機關是涉稅政務主管部門,是從事納稅服務專門機構,因而是納稅服務眾多主體中的基本主體。
(二)納稅服務的直接對象是納稅人。既然如前所述,納稅服務就是為納稅人服務,那么毫無疑問,納稅服務的直接對象就是納稅人。不過應當表明,這里之所以將納稅人限指為納稅服務的“直接對象”,是因為涉及理念問題:第一,勞動創造稅收,直接地服務于納稅人,實際是間接地服務于創造稅收的勞動者;第二,納稅人納稅,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的為納稅人服務,實際是間接的為人民服務。
(三)納稅服務的著力點是“納稅”。前文已述,納稅服務的直接對象是納稅人。然而,納稅人需要服務的事項眾多,納稅服務的各個主體不能“亂打乒乓不著點”,應當有一個共同的著力點,這就是“納稅”。可能有人認為這會使納稅服務作用受到局限,其實不然:第一,“納稅”是納稅人依法核算、扣除稅收的過程,與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與社會公正公平密切相關;第二,“納稅”是征、納雙方依法互動辦稅、最終實現稅收的過程,與征、納雙方乃至全社會辦稅成本密切相關;第三,“納稅”是社會總產品初次分配過程,對社會再生產具有反作用,與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密切相關。因此將“納稅”作為納稅服務著力點,其意義既重要又廣泛。
(四)納稅服務的功能取向是增進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指出,納稅服務的功能取向,不僅在于保護、增進納稅人的個別利益、即期利益。這是因為納稅服務的有否、優否,既關系納稅人財務損益,更關系國家財政損益;既關系個別稅源增長,更關系宏觀經濟發展;既關系個別納稅人涉稅負擔,更關系社會的公平公正。所以,納稅服務的功能取向,是在依法保護、增進納稅人個別利益、即期利益基礎上,保護、增進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長遠利益,亦即根本利益。
二、要更新納稅服務觀念
納稅服務觀念的正確與否、先進與否,直接影響著納稅服務質量的提高。由于觀念具有相對穩定性,要保持納稅服務觀念的正確與先進,就須不斷自覺地更新它。當前,就稅務機關而言,為了持續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很有必要在以下幾方面繼續作出努力:
(一)增強政治使命意識。這就是:通過優化納稅服務來踐行黨的宗旨。我們黨是執政黨,其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稅務是黨領導下的工作,踐行黨的宗旨是既定的政治使命。納稅服務是一項經常性的稅務工作,雖然直接服務的對象是廣大納稅人,但最終的受益對象是廣大人民。在這個意義上,為納稅人服務就是為人民服務;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就不再僅僅是一般的稅收業務,而且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使命。可以肯定地認為,只要我們不斷地增強政治使命意識,就一定能夠更自覺地開創納稅服務新局面。
(二)轉變稅務施政理念。這就是:通過為納稅人服務來踐行“服務型稅務”。我國政府是“服務型政府”,稅務是政府的涉稅政務部門,理應向“服務型稅務”轉變。在“服務型”意義上,一切稅務工作都有著服務屬性,都是為納稅人服務,并通過為納稅人服務來實現為國家利益服務、為人民利益服務。這是合乎時代潮流和歷史進程的、新型的稅務施政理念。我們要牢固確立“服務型稅務”這個理念;要以納稅服務為基本途徑來踐行“服務型稅務”這個理念;要通過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納稅服務質量來實現“服務型稅務”這個理念。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點。前文已論及一個觀點,即納稅服務就是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這里還要提出一個觀點,即因“發展”為人民根本利益之所系,所以,納稅服務首先要為發展服務;又因“發展”必須是科學地發展,所以,納稅服務要為科學發展服務。這是一個合乎邏輯的觀點,我們應當堅持這個觀點。在納稅服務工作中:第一,要著眼于全局,以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為目標;第二,要著眼于和諧,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目標;第三,要著眼于長遠,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目標。總之,我們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通盤籌劃、分類安排、突出重點、精心落實各項納稅服務措施,使之獲得更廣、更久、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用。
三、要健全納稅服務法制
毋庸諱言,我國有關納稅服務的立法工作迫切需要加強。目前除稅收征管法對納稅服務有少量規定外,其他納稅服務規定多是見諸稅務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或是會議材料,不利于整合
社會力量和資源來全面推進納稅服務工作。不過,這里提出健全納稅服務法制,并非一定要就納稅服務單獨立法,但以適當途徑將其關鍵要素法定化還是必須的。
(一)將納稅服務意涵法定化。目前,“納稅服務”只是一個使用頻繁的涉稅工作語言,其內涵和外延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思的表達有失清晰和一致,易使實際工作限于茫然而難以形成正確思路。因而,急切需要深入討論“納稅服務”定義,及時將其概念化,并提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層面的規范用語,以便有利于組織開展實際工作。
(二)將納稅服務主體法定化。前文已述,納稅服務具有多主體特征。只有多主體共同提供服務,才能滿足納稅人多樣化需求。但現行稅法,包括程序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在內,或因管轄范圍所限,或因所涉事項列舉不夠,清晰規定納稅服務主體的往往多是“主管稅務機關”,尚不足以支持構建多主體納稅服務格局。因此亟需通過制定稅收基本法來明確各個納稅服務主體,以便使納稅人獲得更全面、更便捷、更有效的納稅服務。
(三)將納稅服務職責法定化。納稅服務之職責產生于納稅服務之需求。納稅人在納稅服務方面到底有哪些需求,需要做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這些需求雖然有多方面的個性差異,雖然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但只要用科學方法進行處理,總是能從個性中找出共性,從發展變化中找出規律性,并將其轉化為相應主體的職責,再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相應主體的法定義務。必須指出,也只有在納稅服務職責成為相應主體法定義務后,納稅服務需求的滿足才有切實保障。
四、要完善納稅服務組織
毫無疑問,推進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納稅服務質量,需要強有力的組織支持。組織具有聚集、轉換和釋放功能。完善納稅服務組織,有利于聚集、轉換、釋放各個納稅服務主體的納稅服務功能,使之形成強大的合力來為納稅人服務。
(一)建立社會性的納稅服務協調組織。在納稅人如此眾多、納稅服務需求如此多樣的情況下,各種納稅服務力量需要廣泛動員、全面運用,各個納稅服務主體需要有序分工、整體聯動,各類納稅服務資源需要深入發掘、整合利用,建立社會性的納稅服務協調組織,不失為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的重要措施。
這類組織宜由縣級以上政府牽頭、稅務機關負責日常事務、所有承擔納稅服務職責的主體參加,按某種章程或規則運作;其主要任務是統籌、指導、協調本區域納稅服務活動,努力實現目標一致化、分工清晰化、規劃配套化、動作協同化、效應乘數化。
(二)健全稅務系統納稅服務扎口管理組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業已設立、省級國稅機關正在籌建納稅服務機構,市縣兩級國稅機關的納稅服務機構也在規劃之中。如果地方稅務系統也能普遍設立這樣的機構,那么在稅務系統就會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全國性的納稅服務扎口管理組織。
健全組織,不僅在于普遍設立相應機構,還在于合理配置職能;只有合理配置職能,才能發揮組織功能。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機構的基本職能可歸納為7項,即:規劃、創制、指導、協調、溝通、協作、實施。
所謂“規劃”,主要是制作區域性和系統內的、近期和中長期的納稅服務規劃建議案;“創制”,主要是創建本級機關有關納稅服務的各項規制;“指導”,主要是對下級機關納稅服務給予業務指導、技能輔導、理論引導;“協調”,主要是協調本級機關相關機構納稅服務類事項;“溝通”,主要是以調查研究方式與系統外的納稅服務主體、與納稅人溝通;“協作”,主要是受權與系統外的納稅服務主體、尤其是國、地稅部門之間開展協作;“實施”,主要是直接辦理職責范圍內的具體事項,如運用自辦的、或其他有權使用的信息平臺對外涉稅信息。
(三)擴大涉稅中介組織。中介組織的涉稅服務是國際通行的、有償的、契約式服務,是社會化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為我國廣大納稅人熟悉和接受。現在受權開展納稅服務的主要是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其中不少“年紀輕、個頭小、體質弱”,服務能力不強,尤其與我國企業大量“走出去”投資后出現的納稅服務國際化情勢很不適應,急需“強身健體”。為了助其強健,有必要推動執業競爭,在競爭中優勝劣汰。為了推動執業競爭,有必要逐步、有序地擴大競爭主體,擴大從業者范圍。可參照西方某些發達國家的做法,讓符合條件的境內注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和境外同業機構依法加入我國納稅服務中介組織行列,以促進我國納稅服務中介組織盡速發展壯大,在全社會的納稅服務活動中顯現更突出的作用。
五、要改進納稅服務工作
納稅服務意義重大,納稅人期待也高,稅務機關壓力倍增。應該肯定我們以往做了大量工作,但審視過后也不難發現一定程度地存在著統籌不力、合力不足、持續不夠等欠缺,很有必要加以改進。
(一)加強統籌,努力使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檢查等稅收執法活動一體化。首先,既應注意服務與執法機構的相對獨立性,更要注重其密切相關性。要在統籌兼顧原則指導下通盤思考、統一籌劃服務與執法機構的工作,使之保持協調、同步。其次,既要注意服務與執法具體目標的差異性,更要注重其總體目標的共同性。要努力寓服務意識于執法之中,使執法轉化為服務;寓執法意識于服務之中,使服務轉化為執法。如此,才能使服務與執法免為“兩張皮”,實現“一體化”,事半而功倍。
(二)全面推進,努力使納稅服務的各項具體工作落到實處。納稅服務是龐大的、社會性的系統工程。提高納稅服務質量,需要全社會各個納稅服務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力而為。就稅務機關而言,日常的納稅服務工作可概括為5項,即稅法宣傳、政策解讀、納稅輔導、辦稅支持、法律援助。“稅法宣傳”之重點,在于提高全社會的稅法遵從度,營建公開、公正、公平的稅收環境;“政策解讀”之重點,在于發揮稅收政策調控功能,培育稅源稅本,促進經濟發展;“納稅輔導”之重點,在于提升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能力,以免發生涉稅風險和損失;“辦稅支持”之重點,在于優化稅務人員配置、場所設置、工具配備、程序構建,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和時耗;“法律援助”之重點,在于運用國際稅收協定和跨國稅務協作機制,為納稅人解決跨國稅務糾紛提供支援和協助。以上各項工作各有所重、各有其用,只有全面、全力加以推進,納稅服務質量的提高才可能成為現實。
(三)深化管理,努力使納稅服務工作上水平。建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項目體系,并將項目分解到各級各類組織和各個崗位,使之轉化為工作任務;建立與項目體系相配套的目標和責任體系,使項目進一步轉化為各級各類組織、各個崗位的職責;建立與目標和責任體系相配套的考核、評價、問責體系,使之成為推進納稅服務的壓力與動力轉化機制。我們還要在推動建立全社會納稅服務協調組織的基礎上,推動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措施,以便這類組織有效運作,并發揮應有功能。我們更要時刻關注國家宏觀調控需求和納稅人有關納稅服務需求的變化,因時因事制宜調整、優化管理措施,使之成為提升納稅服務水平的又一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