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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稅務稽查形勢的不斷發展,設想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就該項工作的可行性,我們近期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當前縣級國稅局稽查局存在的不足問題
1、稽查資源使用效率不夠高
當前縣級國稅局稽查局主要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每個縣級國稅局稽查局根據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原則內設部門和配置人員,屬于“分灶吃飯”體制,稽查資源配置過于分散,無法實現跨區域流動,制約了稽查效能的充分發揮。同時,各個縣級國稅局稽查局每億元國稅收入配置的稽查人員極不均衡,人均查補收入高低相差很大,使得稽查資源使用效率不夠高。
2、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
縣級國稅局稽查局作為縣國稅機關的直屬機構,人、財、物等稽查資源由其調配,稅務稽查權行使受其領導。地方政府從地域經濟發展出發,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優化發展軟環境、支持企業創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對正常開展的稅務稽查要進行行政干預。在此情況下,縣級國稅局稽查局難以有效開展稅務稽查。
3、稽查執法不夠規范
稽查人員因個人業務水平、主觀能動性、風險防范意識等差異,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處理也會出現偏差,由此導致縣級國稅局稽查局在工作力度、執法標準和尺度上難以統一,甚至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各縣在違法事實認定、處理依據、處罰幅度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損害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平公正性。
二、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的有利因素
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是稅務稽查體制機制的創新和變革,將實現對稽查資源的有效整合、優化和最佳配置,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具體反映有以下有利因素。
1、減少地方保護主義,提高稽查效能
稽查選案、檢查、處罰、執行職能全面集中到市級稽查局,將有效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對稽查執法的干擾,使得檢查難、處罰難、執行更難的問題得到明顯改善。同時,稽查人員和稽查骨干力量集中到市級稽查局,使得對行業的專項檢查更深、更細,能夠系統掌握和分析行業偷、騙稅規律,利于加強行業稅收管理,有效提高稽查效能。
2、增強查處能力,不斷提高查處質量
稽查人員和稽查骨干力量集中到市級稽查局,打破了行政地域和稅務管轄區域的界線,受到的行政干預相對減少,有效增強查處能力,使得對重大案件和突發案件的查處力度更大,查處涉稅違法案件的速度更快,查處的質量不斷提高。
3、扭轉執法不公現象,實現稅務稽查規范化
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可以制定一套比較完備的內部工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做到了辦案程序、執法文書、定案標準的統一,這樣可以使處罰幅度在市范圍內相對公平,減少了因稅務管理的松緊尺度不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使用不統一帶來的問題,扭轉同行業相同企業執法不公的現象,實現稅務稽查規范化。
4、強化四環節,提高稽查選案準確率
稽查人員未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前,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由于稽查人員偏少,在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分離上存在流于形式現象,現在人員集中后,可以強化四環節,達到四環節內部的相互監督、權力制衡,使得稽查選案準確率不斷上升,有效提高稽查績效。
5、指導性代替指令性,增強稽查打擊職能
未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前,稅務稽查一般采用指令性任務的做法,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后,市稽查局可以指導性稽查任務指標代替指令性任務的做法,加強稽查選案的針對性、有效性,增強稽查打擊職能,改變過去重大戶、輕小戶的現象,增強稽查的科學性與公平公正。
通過以上調研,我們認為撤銷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的做法是可行的,能有效增強稽查效能,促進稽查工作科學發展。縣級國稅局稽查局撤銷后,其稽查人員由市級稽查局集中統管,原縣級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可以到市級稽查局工作,也可以設立縣級國稅局稽查點,在稽查點按照市級稽查局的指令與布置開展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