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縣調解情況匯報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縣鄉(鎮)黨委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堅持圍繞中心、維護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指導方針。以“四無”創建工作為目標,按照“預防為主、調防結合”和抓實基層,打牢基礎,創新機制,狠抓調處的工作思路開展工作,把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與推進民主法制建設、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相結合,突出在法律法規的熟知和應用上下功夫,在調處機制的建立和落實上下功夫,在矛盾糾紛的預防控制和化解上下功夫,在矛盾糾紛的回訪反饋和督促協議履行上下功夫,人民調解工作全面整體推進,“第一道防線”作用充分發揮。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起訴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起訴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五、注重痕跡保存,規范卷宗檔案管理。
把人民調解檔案規范管理納入年度調解人員培訓學習內容,建立和實行縣局對司法所、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村組人民調解組織檔案管理層層培訓輔導機制,按照檔案管理規范化的要求,對檔案的收集保存、卷宗制作、臺帳建立、文書裝訂進行面對面、手把手講解輔導,做到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發生的文字材料,按規范化要求收集痕跡、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各村調委會制作的檔案資料報送鄉(鎮)人民調委會審查把關后歸檔保存,實行鄉村兩級調解卷宗檔案統一管理統一存查,有效避免調解檔案零散保管總之,我縣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各級各部門的重視、關心和支持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維護全縣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與各級各部門的要求和各兄弟縣市區相比較,我們的工作還存在相當的差距,下步我們將按照“預防為主,調防結合,教育并重,標本兼治”的工作思路,積極爭取各級各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采取“走出去,引進來”的辦法向外學習交流取經,繼續抓好調解隊伍的培訓學習和素質提高,深入廣泛開展全民普法學習教育,進一步加強村級調解室建設,繼續堅持和落實人民調解防控調處長效機制,落實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激勵機制,抓好已調矛盾糾紛的回訪反饋和信息掌握,督促協議履行,確保人民調解案結事了,真正維護好法律權威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推進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維護師宗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