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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教育行政人員是高校的領導者和管理者,他們在工作時是否能夠創新管理制度,關系到是否能夠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促進高校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創新。然而,教育行政人員在進行管理創新時也是有風險的,如果創新未能成功輕則不能達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重則會阻礙高校在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創新,對高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有鑒于此,我們應該構建高校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的治理機制,也就是用“治理”的理念和方法來應對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風險,即公私部門的各方利益相關者為降低或消除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而共同采取的管理機制,包括整個治理系統的治理結構、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運行方式等。美國作為世界頭號高等教育強國,其在高校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風險治理領域已經形成了許多風險治理組織,了解這些組織的創新風險治理機制能夠給我國相關機制的創建提供有益借鑒。
一、治理結構風險治理機制的基礎是“治理結構”。“治理結構”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威廉姆森,他在研究公司治理結構時將“治理結構”定義為“契約關系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在其中得以決定的組織框架”[1]。通過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治理結構”的本質就是使系統內各要素維持良性互動關系的組織結構,而就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來說,它想要發揮創新風險治理的作用也依賴于形成合理的創新風險治理結構。一般來說,人們以進行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第三部門組織為界,可以將治理結構分為外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現分別加以介紹:
(一)網絡形外部治理結構
外部治理結構是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與政府、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形成的組織結構(見圖1),就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來說,其外部治理結構是一種網絡形結構。美國社會上存在許多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是“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University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Association),它將幫助大學中的教育行政人員把應對管理中的各種創新風險當成自己的首要目標。另外,美國還有一些教育中介組織只是針對大學中的某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員,將風險治理的重點聚焦到管理中更加具體的問題上,相關組織有“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CollegeandUniversityBusi-nessOfficers,簡稱NACUBO)、“全國學院和大學律師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CollegeandUniver-sityAttorneys,簡稱ANCUA)、“大學和學院董事會協會”(AssociationofGoverningBoardsofUniversitiesandColleges,簡稱AGB)等,這些組織與政府以及其他相關組織一起共同構成了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網絡,在治理結構上為降低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風險提供組織保障。
(二)金字塔形內部治理結構
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的內部治理結構是指第三部門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的內部組織結構。以美國的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為例(見圖2),該組織內部是一種金字塔形結構,其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協會的組織目標、戰略方向和政策。董事會下面的執行機構是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協會的全部官員組成,在董事會的兩次會議之間行使對協會的管理權力。為了處理協會的各種具體事務,執行委員會之下還設有各種常務和臨時委員會,包括年會委員會、附屬委員會、交流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政府和監管事務委員會、榮譽委員會、協會間聯盟委員會、成員身份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專業發展委員會、風險成本特別小組、東北地區會議委員會、中西部地區會議委員會、西南地區會議委員會、西部地區會議委員會、全球特別小組等[2]。金字塔形結構保證了組織行動的統一,按工作性質組建部門又可以將相關的專業人員集中到一起,能夠保證組織活動的專業化和高效率。
二、決策執行式的組織部門間關系
在治理結構的基礎上,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整個系統的各要素之間還需要通過互動,建立起各種相互關系,而在各種關系中,對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作用的發揮影響較大的是創新風險治理組織的組織部門間關系。以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為例,該組織內部的主要部門是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以及其他各個常務或臨時委員會,它們之間是一種決策和執行關系。其中董事會是組織的決策機構,它負責制定創新風險治理的政策,實際上也是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決策機構。由于董事會的決策主要通過召開會議進行,作為一個會議機關,它對所制定的政策只是一些宏觀的大政方針,且缺乏執行力,因此,協會下設執行委員會以及各個常務和臨時委員會執行董事會的政策,從而將董事會的創新風險治理政策落到實處。
三、共同協商運行方式
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的治理系統中各要素之間關系主要是從空間的維度描述要素間的相互作用方式,而創新風險治理機制的運行方式則是從時間的維度描述各要素的相互作用過程,這種作用過程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成立風險治理委員會
美國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都將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的治理作為組織的重要任務之一,各組織的具有決策權的部門就相當于創新風險治理委員會。組織的這些部門的人員構成對于創新風險治理效力的關系重大,因此,這些組織一般具有較為完備的人事選拔制度。以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為例,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機構年會,由所有成員機構的代表參加。組織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里一共有12名董事,是由4個地區性協會通過投票的方式從成員機構中選出的,每個地區性協會要選出3名董事。董事選出后要由協會會長或地區性協會的秘書向全國性協會的秘書書面確認被選出董事的名字、候補者的名字,以及哪個候補者對應哪個董事。想要免除一個董事的職務需要董事會2/3投票通過才行。董事會中還包括9名自由董事,這些人要從協會的執行治理委員會(ExecutiveGovernanceCommittee)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也要從成員機構中選出,而董事會的前主席在任期結束后的一年中要繼續擔任自由董事。在一般情況下,協會的會長也可以參與董事會,他擁有投票權,但在董事會主席的要求下可以不出席董事會議或只出席部分董事會議。可見,協會不但要求其年會的組成人員囊括所有成員機構的代表,而且其董事會成員也完全由成員機構中的商務官員組成,且能夠代表協會所涉及的各個地區,這樣就能保證協會的相關決策能夠體現成員對創新風險問題的普遍認識,真正在創新風險治理方面發揮實效。
(二)進行風險決策
有關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決策由教育行政人員風險治理組織通過各種會議作出。以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為例,該組織的成員機構年會享有組織的最高權力。該會議是全國性的,它每年舉行一次,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會議的結果是推出包括與高校商務官員創新風險治理有關的各種項目。此外,如果新出現了一些特殊的創新風險問題,董事會還可以舉行成員機構的特別會議,以對這些特殊問題進行商討,幫助高校商務官員克服所面臨的創新風險。在協會制定的所有創新風險治理政策中,相關的戰略規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它不但能夠為創新風險治理指明戰略方向,還能提高協會與相關組織的合作水平,增進協會的服務效能以幫助協會成員機構更好地在本校進行風險管理。協會最新的戰略規劃是在2010年7月23日的《NACUBO長期戰略規劃(2011~2013財年)》。該戰略規劃確定了未來的3個戰略目標,其中第三個戰略目標與風險治理的聯系較為緊密,即要發現高等教育面臨的新挑戰,并為其解決未來的問題提供更多的幫助。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協會確定了6項優先工作[3],它們是:1.利用已有的數據并進行新的研究來發現和相關信息,使高校能夠知道未來高等教育可能面臨的問題;2.發現商務官員未來可能需要的新技術;3.促進高等教育機構領導者之間的交流和互動,共同探討可能會影響高等教育未來的問題;4.開發新工具和新模式來分享資源和服務;5.開發連續性規劃機制來幫助應對可預見的首席品牌官/首席商務官的人事變動;6.加強與其他高等教育協會、商業合作者或其他單位的合作。以上的6項優先工作主要是從信息、開發新技術和促進行政人員交流等方面來幫助高校中的教育行政人員發現和應對工作中包括創新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而要實現這個任務就必須提高協會與相關組織的合作水平,增強協會的創新風險治理能力,即要增進協會的決策力和執行力來實現。為此,戰略規劃中確定了三項措施:第一,要通過定期對成員機構進行調查來促進全體成員的決策。這主要涉及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年會所作出的風險決策的代表性問題,即全國年會上作出的決策要能代表成員機構的利益,這也反映了創新風險治理對利益相關者廣泛參與的要求。第二,要規定董事會會議及其他特別會議的活動的數量、類型和時限。董事會主要是根據全國年會的決議來制定具體的風險治理政策,為了使相關政策能夠更好地反映全國年會的精神,對董事會的活動需要有所規定,以保證董事會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第三,要規定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的活動的數量、類型和時限。風險治理政策的執行由董事會下面的各個委員會來承擔。董事會設有兩個常務委員會,即執行治理委員會、財務和審計委員會。有時,如果獲得董事會的多數票通過,董事會還可以增加常務委員會。除了常務委員會,協會還有其他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由董事會批準建立,但不履行協會的管理職責。這些委員會主席和成員都由董事會主席任命,其成員可以包括董事會之外的協會成員。可以說,這些委員會是董事會政策的執行者,完善其相關活動制度,有利于增進政策的執行力度,促進協會創新風險治理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風險治理措施的實施
在確定了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政策之后,教育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一般還會通過一些具體措施來落實這些政策,以幫助教育行政人員克服所面臨的創新風險,具體措施包括提供信息資源、組織交流活動、推出研究和教育項目、給予獎勵資助等。例如,在提供信息資源方面,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協會在網站為成員提供了許多資源,如網上圖書館、相關調查、各種出版物、成員觀點、政府的政策和法規、就業信息、成員通訊錄等,這些信息是協會進行風險治理的重要資源,對于促進成員改善本校的風險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在組織交流活動方面,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會通過召開各種會議來為成員創造交流的平臺,使成員通過討論和互動豐富對管理創新的認識,從而更好地解決管理中的問題,減少創新活動中的風險。以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2010年召開的第41屆年會為例,會議的主題是“跨越風險之河”(BridgingtheRiversofRisk),它為成員提供了很多教育和交流機會,并在以下四個方面表現出了許多突出之處:1.60多場分組會議發言,30場分組會議和4場及時性一般會議;2.兩場會前講習班,主要是提供高等教育風險管理的簡介,并指導人們如何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進行風險管理;3.提供許多建立網絡的機會,創造持久的關系,并與高等教育風險管理領域的同事分享問題和解決辦法;4.成功開展了第三屆志愿者活動———URMIA在關注(URMIAcares),主要服務于四個慈善組織。此外,為了方便成員交流,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還為成員提供了群發郵件系統。該系統是協會與其成員以及相關組織進行交流的必備工具,可以節省時間,有效地提高交流的效率。針對教育行政人員創新活動中的具體問題,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還會推出一些研究和教育項目,幫助教育行政人員深化對相關問題的認識,提高管理創新能力。如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每年都會推出針對高等教育商務官員的基礎、中級和高級課程,以促進這些教育行政人員的專業發展。在眾多課程中有許多是關注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能力的,從而能夠使他們更好地應對創新活動中的風險。例如,一門名為“CAO/CFO合作:在經濟困難時期有效地工作”的課程主要是幫助首席商務官員(chieffinancialofficer,簡稱CFO)在經濟困難時期創造性地與首席學術官員(chiefacademicofficer,簡稱CAO)合作,這是因為面臨經濟危機,教育行政人員和學術人員只有對當前的情境達成共識,能夠形成共同的目標和戰略,才能很好地應對所面臨的挑戰。經濟危機不僅給高校的正常運轉帶來威脅,而且也為高校創造創新的機會,而是否能利用這個機會則取決于商務官員與學術人員建立創造性的合作關系。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開設的這門課程就是要幫助他們建立這種關系。另一門課程名為“思想領導者項目”,該課程也是幫助高校中的首席商務官員應對高等教育所面臨的不斷變化的環境。該課程主要是讓高層領導者接觸相關的權威資源和專家,使他們能夠豐富自己的知識,反思已有的觀點,并受到啟發開展一些具有創新性的活動,從而引領高等教育的變革,開創新的前進路徑[4]。在給予獎勵資助方面,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經常會推出一些獎項,通過為成員高校及相關的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行為提供支持,幫助其應對創新活動的經濟風險。以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的創新獎(NACUBOInnovationAward)為例,該獎項旨在獎勵不同類型的高等教育機構在商業和財務管理方面的創新成就,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程改進,即認可高等教育機構在過程管理方面的創新性行為,促進其開發新的管理項目,根據本校的需要改進管理服務活動;二是資源改善,即認可高等教育機構在資源管理方面的創新型行為,促進其根據本校的需要減少成本,提高收入或提高生產力[5]。各個風險治理組織在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的運作方式方面采用的都是共同協商模式,這是因為這些創新風險治理組織對于組織的機構成員或個人成員來說并不具有很大的強制力,它的組織目標的實現并不是通過制定具有極大約束力的政策強制成員高校必須執行,也不是要代替各個高校的行政人員進行創新風險管理,而是要為利益相關者提供一個交流和互動的平臺,或是為他們提供相關信息和指導,幫助他們提高風險管理的能力。因此,各個風險治理組織一般都是首先了解各個高校相關人員的風險治理狀況,然后再根據當前趨勢通過共同協商的方式制定一些指導文件,推出一些會議和項目,以提高各高校教育行政人員的風險管理水平,促進管理創新風險的治理目標的實現。
四、啟示
美國高校中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主要組織都是社會上的教育中介組織,這些組織將風險管理作為自己的首要目標,如大學風險管理和保險協會。而另外一些教育中介組織雖然不是直接與風險問題相關,但它們在推動教育行政人員工作的時候,都承認提高他們的創新力對于教育行政工作的順利完成和高校的有效運轉的重要意義。正如全國學院和大學商務官員協會會長約翰•沃爾(JohnWalda)所說,“我相信成功取決于使用新的方法、探索新的觀點,并對創新不懈追求”[6],美國第三部門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正是在用實際行動踐行著他們創新風險治理者的角色,雖然由于具體使命不同使他們所出臺的風險治理措施也不盡相同,但其創新風險治理機制大致相同,這為我國建立和完善相關治理機制可以提供有益啟示:第一,應促進第三部門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的建設。我國第三部門的發展只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尚未形成,不能有效地發揮第三部門在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國應加強對第三部門相關組織的建設,為其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完善其治理結構和運行制度,以使其能夠有效地承擔起風險治理的任務。第二,應完善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的治理程序。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機制作用的發揮有賴于形成完善的風險治理程序,這就要求風險治理組織成立具有代表性和專業性的風險治理委員會,進行有效的風險決策,并嘗試引入風險評估程序,以使其制定的政策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行性。第三,應豐富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的具體措施。由于教育行政人員創新風險治理組織針對的具體人群和治理的具體問題的不同,其所出臺的治理措施也具有各自的特點。教育行政人員的創新活動有著高度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因此,相關組織應制定多樣的風險治理措施,豐富對教育行政人員的服務形式,從多角度提高其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