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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況
1.犯罪年齡趨向低齡化。據統計,從2008年1月到2010年6月份,某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8人,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人,占未成年犯罪總數的8.65%,與前一個統計期間相比,增加了4.42%。
2.在校學生犯罪人數顯著增多。在校中學生犯罪人數11人,占未成年犯罪總數的5.29%,與前一個統計期間相比,增加了3.18%。如2008年9名初中學生團伙搶劫案,中學生傷害同校的學生致其死亡案等,一系列在校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引起了教育界及全社會的關注。
3.案件類型以侵財型犯罪為主。未成年人犯罪類型主要是盜竊、搶劫,從2008年到2010年6月,未成年人涉嫌盜竊78人,占犯罪總數的37.50%,涉嫌搶劫53人,占犯罪總數的25.48%。
4.結伙犯罪現象嚴重。未成年人的體力、智力都未發育成熟,好壞辨別能力較低,獨立性差,若與有犯罪行為的人混在一起,很容易被拉下水,結成犯罪團伙,在作案時相互壯膽,相互逞強,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過程中逐步升級。根據資料表明,某市未成年人結伙犯罪案件共有21件,如2008年2月份,9名初中生采用持刀威脅、毆打等方式劫取學生錢財多達22次,從開始的持尖刀威脅,發展到拿刀戳傷對方致其死亡。
5.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罪率高。因其心智未成熟,極易受外界影響,故未成年犯人在被關押期間,往往容易被二度感染,或釋放后不思悔改,仍與以前的狐朋狗友交往,再次走上犯罪。據統計,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約為3.37%。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主觀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識淡薄,缺乏正確的人生觀,是非鑒別能力較低,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強,遇事容易沖動,對自身行為缺乏自制力,從而導致犯罪。
2.家庭原因。有些家長對子女過度溺愛,百依百順,助長了小孩的自私、任性性格;有些家長平時對子女不管教,出了問題非打即罵,甚至把孩子轟出家門。另外,單親家庭的子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照顧,種種情況使這些孩子的性格改變,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學校原因。在應試教育的模式下,學校往往注重智育,抓升學率,而忽視道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那些分數低的“差生”,老師往往漠視或者放棄,這些差生才會覺得學校生活沒有意思、無聊,最后逃學或輟學去結成小團伙,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4.社會原因。經濟發展伴隨著思想多元化,拜金、享樂主義、自私自利、損人利已等不良社會風氣蔓延,未成年人對這些往往缺乏抵御能力。高檔的賓館、娛樂城、游戲廳、網吧等等,都吸引著那些無心上學的孩子,如若沉迷于此,無能力消費時,他們便將步入犯罪的道路。
失足未成年人是指已觸犯我國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已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都處于學習、發展階段,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產生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是正常的,就如同一棵小樹長出斜杈一樣,關鍵是要有人幫助他們改正,我們絕不能放棄,要想方設法地把他們拉上正軌。本文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教育改造的可行性:
1.從心理學角度出發。俄國心理學家巴甫洛夫認為,心理活動的神經生理基礎是在大腦中建立的暫時神經聯系,這種聯系將隨著刺激的不斷強化而形成較為鞏固的神經聯系系統即動力定型,這種定型或因得不到繼續強化而逐漸消退,或因用別的刺激而得到改造。可見,任何東西不是不可變化的、不可影響的,只要有相應的條件,一切總是可以達到的,并向好的方面變化。對于失足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的這種較為穩定的神經聯系系統,完全可以通過使之得不到繼續強化或者使用別的刺激而使其改變。
2.從社會學角度出發。失足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是在其社會化的進程中逐漸形成的。然而社會化以后的“社會人”并不就是完全定型的,他們還可以通過“再社會化”的過程轉化為新的“社會人”,而教育改造的過程就是“再社會化”的過程。美國著名犯罪學家戴維·馬茨阿在其所著的《少年犯罪與漂移》一書中認為,大多數少年犯罪人是一些漂移者,他們與守法者沒有什么不同,既有可能進行犯罪行為,也有可能進行守法行為,即在犯罪行為和守法行為之間漂移?!白鳛槠普?,幾乎大多數少年犯罪人都沒有變為成年犯罪人,變為成年犯罪人的是少數?!?/p>
3.從教育學角度出發。影響人發展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遺傳、環境和教育三個方面。其中,教育是一種積極的因素,在人的發展中起著主導作用。因為教育能根據一定的社會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向,選擇適當的內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利用集中的時間,對人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培養和訓練,使人獲得比較系統的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形成一定的世界觀和道德品質。所以,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完全可以改變其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使其接受符合社會化標準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
四、教育改造應遵循的原則
1.非報應原則。報應刑理論是我國《刑法》的理論基石之一,平等原則、罪刑適應原則等基本原則無一不體現著這一理念,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的刑事處罰也遵循了報應刑理論。但是,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尚未發育成熟,對事物的是非辨別能力尚缺,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我們應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把達到改造目標為處罰的根本原則。不對未成年犯處以死刑的理念已經被國際社會認可,這一理念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非報應的原則。我認為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限制可以適當擴大,也不應該適用無期徒刑,未成年人的任何不良行為都是可以教育改造的,對未成年人處以無期徒刑不但體現了報應的理論,而且表現了成人社會的不負責任和絕望。
2.個別化原則。每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都不同,有主觀方面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等,我們應因材施教,針對每個人的具體情況給以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因主觀因素而犯罪的,應加強法制教育,努力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因家庭因素而犯罪的,應加強親情教育,發揮家庭對他們的感召力,避免其產生孤獨感和被遺棄感;因社會因素而犯罪的,應加強道德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個人品德。另外,同樣是盜竊價值5000元財物的,考慮到初犯、累犯、自首等情節,判決結果完全可以不同,這正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是追求正義原則的實現。
3.避免“標簽”作用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弗蘭克·坦南錢包姆在其著作《犯罪與社會》一書中詳細闡述了標簽理論,他指出:“制造犯罪人的過程,就是一個貼上標簽、下定義、認同、隔離、描述、強調和發展被譴責的那些品質的方式。如果這種反應與刺激關系理論有點意義的話,那么,處理少年犯罪人的整個過程就是有害的,因為這個過程使少年犯罪人認識到,對他自己、對環境來說,他都是一個少年犯罪人?!碑斘闯赡攴钢匦峦度氍F實生活中,世俗的眼光使他們無處遁形,家長都不讓自己的孩子與他們交往,無形之中孤立了他們,違法犯罪的不光彩“標簽”將伴隨他們左右,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都會受到排斥,使他們產生自卑和消極心理,容易自暴自棄,難以再次融入社會正常生活,嚴重妨礙他們重新做人的進程。
五、教育改造的措施
目前我國注重對未成年犯加強法制、道德品質等教育,對未成年犯刑罰的執行機關是未成年犯管教所,與成年犯的監獄隔離監禁,從而避免了兩者的交叉感染。但這些都是判決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措施,在判決前我們是否可以給他們一次機會,盡量減少踏進管教所的機會,畢竟“坐過牢”對他們今后的生活影響極大。下面我從三方面來談談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措施。
1.訴訟過程中注重對未成年犯的關愛。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應始終貫穿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在審查批捕、公訴、審判階段各自有不同改造措施。(1)在審查批捕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結合審查案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社會調查等途徑綜合考察其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險性,并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進行評估,從而作出捕或不捕的決定。(2)在公訴階段實行暫緩起訴制度。對一些具有可塑性的犯罪學生,根據其犯罪性質、年齡、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犯罪后的表現等情況,認為沒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必要的,作出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決定。(3)在審判階段實行處罰輕刑化。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年齡等因素,對未成年犯可以多適用緩刑,責令其到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的無償社會服務勞動,從而代替刑罰。比如到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無償勞動,從一起勞動的殘疾人身上學習他們身殘志不殘的可貴精神,喚醒他們的良知,使他們快速找到自我。這三項措施都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護,有利于其自我改過,重新融入社會。
2.監管執行過程中注重對未成年犯的關愛?!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社會等因素走上犯罪道路,他們的心理或多或少都有問題,管教所可以聘請心理醫生對他們進行心理疏導,解開心中的結,把他們拉到正常同齡人的心理層面上來。其次,管教所應思想、文化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一起抓。根據罪犯的學歷、刑期、捕前職業,開設多專業的技術培訓,讓他們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為就業謀生打下基礎。刑滿釋放前再進行就業指導,根據所學專業和技術水平,向勞務市場和用人單位推薦,力爭使他們釋放后能很快就業。最后,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進行社區矯正,落實幫助單位、幫助人員,建立幫助檔案,確保他們不脫離監管和教育幫助??梢酝ㄟ^組織參加義務勞動、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比賽等活動,定期對他們進行回訪,及時了解其學習、工作及思想改造情況,為他們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3.實行輕罪前科封存制度。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現實生活中,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的回歸之路走得并不順暢。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所以不能直接抹銷某人的犯罪記錄,而使其立即恢復正常的法律地位。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關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保護優先的原則,建立實行未成年犯罪人輕罪前科封存制度,通過限制犯罪記錄公開,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
2010年1月,在青島市范圍內全面推廣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該制度是指對于犯罪并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刑罰結束后或判決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記錄封存,由此在其面臨升學、復學、就業及參加相關技術技能資格考試時,依照設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保管的制度。但是一旦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話,犯罪前科將被解封,緩刑期內的則會被取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