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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根溯源
任何現象的產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條件。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約和決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因此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運用多種學科作為工具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具體內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決定犯罪發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人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接受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形成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經歷一個不完全社會化或者錯誤社會化的過程,這是一個由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的過程。未成年人的社會化主要是在家庭、學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觀社會環境中實現的。正如“認同危機”一詞的發明者艾瑞克·埃里克森指出青少年這個階段是易變的不確定的人格形成階段,經過這個階段的青少年像我們一樣融入社會。而與此同時,埃里克森又指出青少年能不能度過這個時期懸而未決。
家庭。社會教育等等問題都與未成年人的發展息息相關。例如“家庭氣氛可以成為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沖突的家庭氣氛。與違法行為率關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違法行為者明顯增多。”又如,馬克思所言“一個人的發展,取決于和他直接或間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發展?!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2國外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由于社會、文化、以及法律傳統等方面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結合本國的歷史傳統、人種、未成年人發育情況、教育狀況等,以及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各國對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的確定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不確定未成年人年齡的界限。如拉美國家的古巴、哥倫比亞、墨西哥、秘魯等。(2)刑法不規定未成年人年齡的界限。根據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來確定。如沙特阿拉伯和也門。(3)既規定未成年人的上限,又規定未成年人的下限。下限從7歲到16歲不等,上限從15歲到21歲不等。這是絕大多數國家刑法的規定。
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初衷還是為了有效的保護未成年人。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仍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仍然是為了教育。
3關注現實
從各國的規定中,我們不難得出無論從法律角度或是從社會角度、歷史角度來看,未成年人都是一個特殊群體,因而受到法律和社會的特殊保護和優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結合我國稅在的立法,筆者認為,現在我國刑法犯罪年齡段所作的規定,能夠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能做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筆者認為,我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依靠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無異于畫餅充饑。降低刑事責任觀念更是與當今世界刑罰輕緩化、非刑罰化國際潮流格格不入,與人道主義精神不符。
我們真正應當做的是從制度著手,從根本上分析如何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將法律及道德的約束內化于心著手??謬槻皇悄康母皇寝k法。除了要做好家庭教育。即社會倡導的問題,法律體制還有那些問題需要我們改進值得我們深析。
如今,國外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的特殊性。建立了專門的、獨立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理體制。以下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國家的立法體系為例:
3.1英美
在英美國家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處罰全部由司法部門裁決。即使是行政性的未成年人案件也可以交由司法部門處理,以滿足程序保障需要。
在美國,盡管聯邦國家內部存在52套各自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各州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理體制大致相同:第一。各州都設置專門的少年法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良行為、忽視撫養以及受虐待案件、交通違規案件、撫養親權案件等等,均需提交少年法院。第二。少年法院獨立于刑事法院而存在,機構獨立運行。第三,由于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都由少年法院統一受理,分別情況予以消化。通過其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案件的處理過程比較協調有序。各個機構相互配合,協調有序。
3.2德法
同英美國家相較,大陸法系國家更強調行政權力的實在性。即使是涉及到有關人身保安處分的案件,也可交由行政機關處理。但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基于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全部由司法部門裁定,不難發現嚴格的管轄權利。
在德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少年虞犯,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等行政性案件集結于少年署統一處理。并輔之以監護法院。少年署只能做一般的保護性處理,需要對虞犯、觸法少年采取教育措施的。14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以及18歲到z1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統一由少年法院受理。少年法院處理案件除可以采取上述教育措施外,還可以運用警告、賦予負擔、少年拘禁等懲戒措施以及刑罰措施??梢钥闯觯诘聡@兩個機構獨立存在,雙軌運行,這使得德國關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呈現出二元化特的特征。
法國的體制類似于德國,少年法院只受理13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其他未成年人案件由專門的行政機關處理。少年法院又分為兒童法院和兒童刑事法院兩個等級,后者主要受理16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的重罪案件。
根據我國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模式??梢园l現我國建立一套完備的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體制已經迫在眉睫。
首先,構建科學合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理體制。從英美和德國的立法例中,我們看到,在我國分門別類的對于未成年人的處罰體制,在英美與德法都是交由統一的少年法庭處理,未成年人的處理自成體系。我國應該考慮建立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處理體制。筆者認為在獨立、統一的處理體制下。易于對各種處理措施進行統籌安排,在具體運用上能夠從整體出發。合理分配,寬嚴程度掌握得當,并且利于防止和減少多元分散體制下由于各主體配合不力、協調不順產生的處理上的斷層和矛盾。
其次,完善處罰方式,要明確有關刑種的限制使用。我國現行刑法中所規定的刑種及其適用條件,除死刑外。并無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罪時適用上的不同,從完善的角度,在刑種上可以考慮補充規定:限制對未成人適用有期徒刑最高刑;嚴格限制對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將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對未成年被告人單獨適用剝奪權利,限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的相關規定吸納到刑法典中。
最后,完善非處罰性的處理措施。有效預防那些經常違反刑法、有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和未違反刑法但1輕微違法不斷有違反刑法的行為傾向而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少年”犯罪問題,在此,筆者認為,我們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那些可能進一步危害社會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險性格的行為人進行矯治、醫療、感化教育等處置的特殊方法。在西方,對于這一方面的問題。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設施、收容于安全保管設施、行狀監督、職業禁止等等,通過這種非刑罰措施能,較好預防了“問題少年”的犯罪。在我國也有這種非處罰性的規定,但是種類過于單一,規定較為零散,貫徹也顯困難。如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對于這一款。正如有學者說青少年走向違法犯罪。本身就是家長或者監護人管教失敗的后果,再指望他們管教,對社會是不可靠的。而政府收容教養在現實中因為經費、人員、機構等等問題不容樂觀,我們在很大程度上是放任這些“問題少年”在社會。因此政府和社會共同關注這一問題。從硬件和軟件上為這個問題提供幫助。
4結語
正如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歐洲一大批啟蒙的思想家所言,應當把懲罰當作以最小的人痛苦為代價來防止犯罪的一種手段,只有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立法。才可以成為社會進步的偉大工具。法律更是為了保證“更大多數人的最大幸?!?。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僅僅只是生理和心理的問題,更多的是社會問題。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在聯合國大會上說到;“沒有什么信任比這個世界給孩子的信任更神圣。沒有什么責任比確保孩子的權利得到尊重更重要的了?!碑斘覀兠鎸δ切┓噶肆隋e的孩子,我們不能讓我們的法律更多的是懲罰,相反更該是教育。同時面對刑罰不斷輕緩化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的今天,筆者竊以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既不合情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