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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戶籍所在地”到“流出地”的轉變《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中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建立流動兒童少年登記制度。流入地中小學應為在校流動兒童少年建立臨時學籍。由此可見,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責任是控制外流。《意見》中用“流出地”代替了“戶籍所在地”的提法,消弱了“戶籍”帶來的制度性障礙。對流入地政府進行規定的同時也強調了流出地政府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2、從差別對待到“一視同仁”的轉變《暫行辦法》中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應保證完成其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有條件的地方,可執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而在《意見》中明確了流入地政府和公辦學校在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上應該負有主要責任,強調了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應達到當地的水平。從而體現了一視同仁的精神。同時,《意見》中還對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城市社區的責任進行了更為具體的陳述。
3、就學方式上,從“借讀”到“接收”的轉變從就學方式上看,《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借讀為主,也可入民辦學校、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以及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意見》特別強調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作為主要的就學渠道,規定全日制公辦中小學要充分挖掘潛力,盡可能多的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4、從收取借讀費到學費、雜費免費的轉變《暫行辦法》中規定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學期收取借讀費;《意見》中則明確規定要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統籌措施保障機制。在經費籌措中國,流入的政府要負主要責任,對接收學生比較多的公立學校,政府要給予補貼,換鼓勵團體、個人進行資助等。
5、關于民辦學校(包括簡易學校)《意見》中強調把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社會力量納入民辦教育管理范疇,并要加以指導和扶持。在確保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前提下,放寬其辦學的審批辦法和設置標準,對達到標準和要求的學校要規范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二、當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義務教育政策存在的問題
1、缺乏具體規定,“兩為主”政策落實困難《意見》中雖然明確提出了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實施“兩為主”的政策即:“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但是具體實施的硬性規定沒有列出,大部分的規定都只是表面上的。當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仍然是我國教育的薄弱環節,表現在:(1)適齡兒童入學率較低,不能在應受教育的年限內及時入學。(2)孩子跟隨家庭四處流動,很多人有過輟學的經歷,超齡學習問題十分嚴重。(3)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失學情況普遍。這些問題的出現,和我們的法規中缺乏具體的規定是有一定聯系的,雖然各省份的具體情況有所差別,但是經過這幾年的探索,還是有部分經驗值得全面推廣的,應該把各個地方總結出的經驗進行匯總,歸納成某一標準,納入到國家的法規中。
2、教育經費的“戶籍原則”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4第1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這表明戶籍成為義務教育入學的重要依據。“戶籍原則”使得義務教育經費測算失真,并成為流入地政府排斥流動人口子女的主要盾牌。雖然可以通過專項支出的辦法來解決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經費支出問題,但是這只是把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單獨列項,事實上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依然未被納入常規的財政供給制度中,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權仍然無法獲得制度性保障。
三、改革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制度的政策建議
1、完善監督立法,以增加監督施行的可操作性缺乏行政監督立法,會影響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義務教育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使得行政立法機關無法可依,容易導致監督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應該以憲法為依據,重視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實行行政監督的法制化,制定出一套專門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和法規,從而保證政策執行的有效性。
2、應加快監督法的制定,尤其是針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教育的專項監督法。對行政監督的定義、范圍,監督的內容、程序、手段,監督主體的權限、義務,監督施行的要求,監督缺失的追究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規定,為監督的真正有效落實提供最為權威的法律依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要完善社會監督的保障制度,社會監督是行政監督有效補充,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容,除了權力機關在行使監督職能時,確保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律為準繩,還要保證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監督權利得以真正實施。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體系,不但使得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免費義務教育政策的監督主體在行使權限之時能夠有法律保證,能夠在監督受阻時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同時,還能實現對監督主體監督,當監督受阻時,監督主體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推委責任,而利益受害的民工也能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