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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到2006年重新修訂,我國義務教育從基本普及向全面普及發展,并由非均衡發展向均衡發展運行。
(一)政府對義務教育投入的增幅農村高于城市,城鄉生均經費差距進一步縮小
1.城鄉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差距縮小1997—2005年,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全國普通小學由333•81元增加到1327•24元,農村普通小學由275•06元增加到1204•24元。1999-2005年,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全國普通初中由639•63元增加到1498•25元,農村普通初中由508•58元增加到1314•64元。(見表1)根據表1計算,1997—2005年,全國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年度增幅分別為10•34%、11•08%、11•86%、18•52%、31•27%、26•01%、14•56%、21•21%、17•55%;農村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年度增幅分別10•58%、11•11%、13•13%、19•43%、33•41%、28•57%、14•35%、25•15%、18•85%。除2003年外,農村小學增幅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差距有所縮小。同樣,根據表1計算,1999-2005年,全國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年度增幅分別為4•75%、6•28%、20•18%、17•56%、9•53%、18•45%、20•24%;農村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年度增幅分別為6•34%、4•91%、22•99%、21•28%、9•54%、23•16%、22•44%。除了2000年外,農村普通初中增幅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差距有所縮小。
2.城鄉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差距縮小1997-2005年,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全國普通小學由33•97元增加到166•52元,農村普通小學由22•07元增加到142•25元。2001-2005年,義務教育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全國普通初中由83•44元增加到232•88元,農村普通初中由44•95元增加到192•75元。1997—2005年全國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年度增長分別為19•36%、1•12%、3•99%、4•09%、21•52%、33•27%、38•66%、39•55%、42•92%;農村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年度增長分別22•75%、4•30%、4•30%、0•42%、16•63%、51•96%、42•55%、56•18%、49•53%。除了2000、2001兩個年度農村增幅小于全國平均增幅外,其他各年度農村增幅都大于全國,城鄉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差距總體上呈縮小趨勢。同樣,根據表2計算,2001-2005年,全國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年度增長分別為12•58%、24•95%、22•17%、29•25%、41•53%;農村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年度增長分別為16•24%、48•12%、27•68%、47•65%、53•56%。農村普通初中增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差距有所縮小。
(二)區域、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學歷合格率差距逐漸縮小
1.區域義務教育教師學歷合格率差距縮小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5———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共教育資源配置狀況》和《2004-2010年西部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數據計算,從2002年到2004年,西部地區小學教師學歷合格率與東部地區的差距由3個百分點縮小到2個百分點;中部與東部地區縮小到1個百分點左右。同期,初中教師學歷合格率的城鄉間、地區間差距也呈縮小態勢。
2.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學歷合格率差距縮小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5———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共教育資源配置狀況》和《2004—2010年西部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數據計算,從2002年到2004年,小學教師學歷合格率城鄉差距從2•2個百分點縮小為1•5個百分點。2004年,初中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城鎮和農村分別達到95•98%和91•31%,與2002年相比,城鎮和農村分別提高2•57個和4•69個百分點,農村增幅大于城鎮,城鄉差距進一步縮小。
(三)全國小學女童接受義務教育整體上穩中有升,性別差異進一步縮小
1.全國小學女童毛入學率穩中有升1991年,全國小學女童毛入學率為96•96%,到2005年,上升為99•14%,增長了2•18個百分點,除1993年比較低外,整體趨勢是穩中有升。
2.全國小學女童五年就學鞏固率逐年遞增1994年,全國小學女童五年就學鞏固率為80•59%,2001年上升到95•05%,增加了14•46個百分點。
(四)中西部地區義務教育完成率增幅高于東部地區
1994年,東、中部義務教育完成率平均值相差13•79個百分點,東、西部相差28•38個百分點,中、西部相差14•59個百分點。2003年,東、中部義務教育完成率平均值相差8•83個百分點,東、西部相差22•33個百分點,中、西部相差13•5個百分點。從區域增幅看,2003年與1994年相比,東、中部差距從13•79個百分點減少到8•83個百分點,減少了4•96個百分點;東、西部差距從28•38個百分點減少到22•33個百分點,減少了6•05個百分點;中、西部差距從14•59個百分點減少到13•5個百分點,減少了1•09個百分點。這表明東、中、西部之間義務教育完成情況的差距逐漸縮小。從1994年到2003年的增幅來看,東部增長了20•63個百分點,中部增長了25•59個百分點,西部增長了26•68個百分點。中部增幅大于東部,西部增幅又大于中部,區域之間差距進一步縮小。根據《200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在2005年又上臺階,當年小學和初中普及率分別達到99%、95%,在世界九個人口大國中走在前列。
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從歷時、相對的角度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從共時、絕對的角度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依然不盡如人意,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一)城鄉和區域間基本辦學條件存在差距
1.城鄉和區域間生均撥款差距依然存在
(1)城鄉間經費差距依然存在。根據《2004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2004年全國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1129•11元,其中城鎮1244•00元,農村1013•80元,農村比城鎮少230•20元,是城鎮的81•49%。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116•51元,其中,城鎮137元,農村95•13元,農村比城鎮少41•87元,是城鎮的69•43%。2004年全國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1246•07元,其中城鎮1418元,農村1073•68元,農村比城鎮少344•32元,是城鎮的75•71%。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164•55元,其中,城鎮203元,農村125•52元,農村比城鎮少77•48元,是城鎮的61•83%。(2)區域間經費差距明顯。根據《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2005》數據計算,2004年預算內事業費,東部小學平均2262元,中部小學平均1049元,西部小學平均1141元,東部比中部、西部分別高出1213元和1121元,中部是東部的46•37%,西部是東部的50•44%;東部初中平均2418元,中部初中平均1031元,西部初中平均1249元,東部比中部、西部分別高出1387元和1169元,中部是東部的42•63%,西部是東部的48•34%。不管是小學,還是初中,東部和中、西部在預算內事業費上的差距都是很明顯的。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西部間存在著“中部塌陷”現象,中部小學和初中的預算內事業費都比西部要少。就2004年預算內公用經費來說,東部小學平均372•79元,中部小學平均92元,西部小學平均119元,東部比中部、西部分別高出280•79元和253•79元,中部是東部的24•67%,西部是東部的31•92%;東部初中平均492•42元,中部初中平均94元,西部初中平均160元,東部比中部、西部分別高出398•42元和332•42元,中部是東部的19•08%,西部是東部的32•49%。預算內公用經費的差距比預算內事業費的差距更加明顯,中、西部只有東部的1/3及以下。同樣要指出的是,在預算內公用經費上依然存在“中部塌陷”現象。省內經費差距也很明顯。2004年,東部的江蘇和廣東,中部的河北和河南,西部的山西和廣西有相當一部分縣(市、區)中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不足本省平均水平的一半,縣際差距較大。上述省除廣東和廣西外,均有10個以上縣(市、區)的中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甚至為零。①
2.城鄉和區域間教學儀器設備差距依然較大
農村和中、西部生均教學儀器設備配置水平依然較低。根據《國家督導報告2005(摘要)》數據計算,2004年,小學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城鄉之比為2•9∶1;初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城鄉之比為1•4∶1。小學生均儀器設備值東部為382元、中部為266元、西部為213元,東、西部之比為1•8∶1,東、中部之比為1•4:1。初中生均儀器設備值東部為474元、中部為289元、西部為242元,東、西部之比為2•0∶1,東、中部之比為1•6∶1。3.教育信息化水平城鄉間存在較大差距(1)城鄉生機比差距較大。根據《中國教育統計年鑒(2004)》可計算出,2003年,農村小學生機比為45∶1,城市小學生機比為17∶1;農村初中生機比為30∶1,城市初中生機比17∶1。(2)城鄉學校電子圖書擁有數和校園網建設差距顯著。根據《中國教育統計年鑒(2004)》可計算出,2003年,每所城市小學擁有電子圖書光盤399張,每所農村小學只有20張,前者是后者的近20倍。每所城市初中擁有電子圖書461片,每所農村初中只有82張,前者是后者的5•6倍。就校園網建設情況看,32•16%的城市小學有校園網,農村小學只有2•93%有校園網;42•93%的城市初中有校園網,農村初中只有13•1%有校園網。由此可見,城鄉義務教育的“數字鴻溝”已經形成。
(二)城鄉和區域間師資在數量、質量、穩定性方面差距很大
1.城鄉教師資源的分布不均衡
2002年,全國小學平均生師比為21•04∶1,其中城市小學生師比為18•74∶1,農村小學生師比為21•88∶1;全國初中平均生師比為19•29∶1,其中城市初中生師比為16•67∶1,農村初中生師比為20•16∶1。②從農村義務教育的學校分布和學科分布角度看,農村義務教育教師更是缺編嚴重。就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分布來看,其特點是教學點多,而且分散。即便一校一人,小學21•88∶1的生師比和初中20•16∶1的生師比也是遠遠不夠的。從學科分布看,農村教師結構性缺編的整體情況比城市嚴重,各科均缺編的學校幾乎占1/3以上,其中,專職音、體、美教師和計算機、英語等學科專任教師,各地普遍較缺。③
2.城鄉和區域間優質教師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1)義務教育學校中級及以上專業職務教師比例,城鄉間、地區間差距較大。根據《國家督導報告2005(摘要)》計算,2004年,農村小學高級教師和農村初中中學一級及以上專業職務教師的比例分別比城市低8•9和14•5個百分點;小學高級教師的比例、初中中學一級及以上專業職務教師的比例,東、西部都相差12個百分點。
(2)東、中、西部之間高學歷教師比例總體上遞減。所謂高學歷教師,是指高于國家規定的合格學歷的教師,具體來說,小學高學歷教師就是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教師,初中高學歷教師就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為了更加支持這一判斷,隨機選取東、中、西部若干省(市、區)2001年、2004年的數據進行比較。2001年,小學高學歷教師從北京的52•87%遞減到貴州的12•19%,只有中部的吉林例外(這可能與東北師范大學位于該省有關);初中高學歷教師從東部上海的55•73%遞減到西部貴州的14•78%。2004年,小學階段東部北京高學歷教師增加了25•58個百分點,而貴州只增加了19•65個百分點。初中階段,東部上海高學歷教師增加了21•24個百分點,貴州只增加了2•59個百分點,雖然比例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整體上仍然呈現出東、中、西部遞減的趨勢。
3.農村教師工作穩定性較差
從流動意愿看,農村教師比城鎮教師更強,有10•49%的縣城教師、17•56%的鄉鎮教師和22•92%的農村教師表示“打算調到其他學校”;另有20•87%的縣城教師、22•68%的鄉鎮教師和19•44%的農村教師表示“打算從事與教師無關的工作”。這就是說,高達42•36%的農村教師打算調動工作,鄉鎮也有40•24%的教師要調離本校,其比例遠遠高于省城的15•85%和地市的16•57%。④
(三)農村義務教育輟學率高
根據教育部《2004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4年全國小學輟學率為0•59%,而農村小學輟學率則達2•45%,是全國平均水平的4•15倍。其中,四川、甘肅、青海和寧夏等農村小學輟學率超過4%。全國初中輟學率為2•49%,而農村初中輟學率農村則達3•91%,相當于全國平均水平的1•57倍。其中內蒙古、廣西、海南、四川、貴州、甘肅和寧夏等農村初中輟學率超過了5%。(四)義務教育管理體制面臨挑戰自從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以來,義務教育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借讀”、“擇校”、“經費保障”,等等。而這些都是原有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所無法涵蓋和應對的。
1.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挑戰屬地化管理
《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義務教育實施細則》第五條進一步明確:“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并落實到鄉(鎮)。”這意味著我國義務教育屬地化管理體制的形成。在屬地化管理體制下,各地義務教育取得了很大發展,但也出現了發展不均衡的問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挑戰著屬地化管理制度。
2.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挑戰靜態管理
隨著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進城務工的農民越來越多,其子女就學的問題也就越來越突出。《義務教育法》頒布時沒有考慮人口流動因素。《義務教育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這意味著義務教育還是一種靜態管理。這樣,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靜態管理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成為政府和人民群眾都關心的熱點問題正好折射了這種矛盾。
3.城市擇校挑戰剛性管理
《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但與此同時,城市擇校成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過程中突出的問題。“就近入學”的法律規定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三、義務教育非均衡發展的主要原因分析
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若從實際影響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相對獨立的因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和質量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影響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機理,一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能夠提供的義務教育機會不足,難以滿足全體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需求。在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時,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用僅占世界1•5%的公共教育經費,對約占世界20%的教育對象實施教育。加之長期以來,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足4%,教育投入嚴重不足,影響了政府義務教育供給能力。二是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受制于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和水平。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義務教育實行“人民辦”的發展策略。這樣一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和水平不同,其義務教育發展及公平問題就參差不齊。加上中央政府沒有相應的調節機制,義務教育不均衡的發展處于一種放任狀態。
(二)城鄉二元分治結構
義務教育階段城鄉差距明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固然是造成這一差距,導致義務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但城鄉二元分治結構是其背后的深層原因。城鄉二元分治結構導致義務教育不均衡發展的機理,一是戶籍制度導致不同人群享受不同的教育機會。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分治結構,導致城鄉之間教育經費、教育設施、師資等資源存在巨大差異且相互隔絕,不能共享,并由此強化了城鄉之間義務教育機會的不平等。二是城鄉義務教育政策差異導致不公平。在教育政策上,形成了城市優先、重點優先的價值取向,使得原本比較緊張的教育資源集中于城市和城市里的重點學校,加劇了城鄉義務教育之間的分化。三是文化資本積累的差異導致不平等。城鄉兒童生活在不同的文化氛圍中,農村與城市間的經濟文化差距使得農村兒童的文化資本積累受到限制,城鄉二元分治結構使這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化。在統一的學業評價標準下,由于城市兒童具有較農村兒童更為豐厚的文化資本積累,農村兒童要在義務教育階段獲得學業的成功要比城市的同等智力水平的兒童困難得多。
(三)分級管理體制
分級管理是20世紀80年代隨著政府的其他權力下放而對基礎教育管理權實施的下移。分級管理的基本精神是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和籌措義務教育所需經費,從而使中央政府在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與分配中承擔相對較低的份額,縣、鄉兩級政府成為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承擔著90%以上的費用。1993年以前實施的是“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其中的“地方”主要是縣、鄉兩級;1994年以后調整為“以縣為主的分級管理”。從明確責任,調動地方辦教育的積極性角度看,分級管理體制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為基礎教育帶來了活力,加快了義務教育的普及速度。但同時,它也拉大了不同地區間教育發展的差距。分級管理體制導致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的機理,一是責任不明確、不合理造成不公平。由于“地方負責”的各級政府具體責任沒有明確劃分,或難以明確劃分,客觀上導致層層下放義務教育的辦學權力,層層下放義務教育經費籌措的責任。近20年來,普及義務教育的責任和負擔主要由縣、鄉、村三級承擔,不少縣須將60%以上的財政收入投入到義務教育,地方為及早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同時,掌握了較多稅收,具有較大經費籌措能力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對義務教育承擔的責任卻很小。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在1999年實行稅費改革,取消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集資之后顯得更為嚴重。二是城鄉和地區間的差距造成不公平。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這種不平衡突出表現在縣、鄉兩級。在分級管理體制下,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同縣、鄉、村之間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差距明顯,義務教育資源不能共享。其結果是,一方面造成了義務教育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拉動了優質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的逆向流動,導致全國范圍內義務教育較大的不均衡。三是地方領導認識差異導致不均衡。實行分級管理,義務教育的管理權限在地方,而各地不同領導人對義務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又缺少相應的規范,或無法加以規范,因此,各地對義務教育管理的隨意性大,甚至存在一些混亂,造成義務教育的不均衡。
(四)重點校政策
我國各級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重點校,源于恢復高考之后。這種基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權宜之計,在后來發展中受多重因素的影響逐漸演變為教育不公平的焦點。重點校政策導致義務教育不均衡的機理,一是選擇性入學造成入學機會不公平。由于全國省市級的所有重點小學和重點初中只占學校總數的2%~3%,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競爭十分激烈,不管“升小”還是“小升初”,選擇性入學都在一定程度上與收費掛鉤,因此使得一些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失去就近入學的機會,造成入學機會不公平。“擇校”又反過來使不同學校間的差距拉大。二是部分重點校“轉制”導致新的更大的不公平。近年來,原有的重點中小學紛紛“轉制”,辦“校中校”,收取高額學費,加大了優質公共教育資源供求的矛盾。三是加大了教育資源分布的不均衡。重點校是精英教育政策的體現,在教育財政和教師聘用制度上實行傾斜,使本來就有限的教育資源過多地流向條件好的學校,而對薄弱學校關注則較少,人為地拉大了學校間的差距。
(五)質量評價標準不統一
結果公平是義務教育均衡的更高層次,質量標準是實現深層次的教育公平的重要依據。沒有全國范圍內一致且可操作的義務教育評價標準,使得義務教育結果公平無從判斷。另外,沒有新的質量評價標準,無法約束義務教育學校仍以考試成績作為唯一質量指標的行為。長期以來,不少學校把考試成績作為質量的唯一指標。這種做法忽略了“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等質量評價標準的應有之義。沒有科學的質量評價標準,就無法糾正不科學的做法,使義務教育質量公平無從談起。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問題的出現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和復雜的背景,除了我國區域差距懸殊、城鄉二元分治、居民收入差距大、政府投入不足外,體制性障礙也加劇了義務教育的不公平狀況,表現為政出多門、多方投入和多頭管理、自成系統,不同地區和不同系統的學校辦學條件差距較大;信息不對稱,表現為教育基礎數據不完整和部門壟斷信息,中央和地方之間、教育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學校與社會之間信息不對稱,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管。
四、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內容,又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素和實現途徑。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既要積極作為,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
(一)明確政府是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全部責任方,把地方促發展和中央給補償有機結合起來
各級教育既要解決總量投入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配置不均衡的問題,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共同作用,各負其責,保證教育均衡發展的基礎。中央政府要下決心確保國家教育財政性支出占GDP的比例達到4%,并在2010年達到4•5%左右。各地政府也要嚴格按照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要求,確實做到教育投入“三個增長”,年初看預算,年終查決算。在各級政府分擔教育經費的體制安排中,中央和省級財政應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進一步明確不同地區各級政府分擔的比例責任。在“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下,應建立健全縣級獨立的轉移支付賬戶,防止轉移資金被擠占和挪用。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在上級政府的支持下,履行統籌和均衡發展本區域義務教育的職責,著力解決本區域均衡發展中的薄弱環節、疑難問題,保證工作推進的實效性,以地方自身的發展將區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落到實處。
(二)建立以“有質量的公平增長”為導向的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機制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不是平均發展,它強調和追求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強調有質量的均衡發展。當前,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要求,為公共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創造條件。國家層面宏觀政策的調控,應在繼續加大對西部義務教育扶持力度的同時,高度關注我國義務教育發展新的不平衡現象———中部義務教育問題。建議借鑒國家多年來發展西部義務教育的經驗,在新的背景下,適時制定有利于中部義務教育推進的策略,在義務教育的資源配置上實施傾斜政策,逐步提升中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中部也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鞏固和發展義務教育的重中之重。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規劃本地教育資源配置時,要向農村地區義務教育學校、薄弱學校傾斜,在此基礎上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堅決杜絕資源配置時偏重“重點校”的傾向;應普遍推行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限期消除薄弱學校,把每一所學校都建成合格學校;采取多種措施縮小區域內城鄉教師的資源配置差距,組織本地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促進本地師資力量均衡配置,提高每一所學校的教育質量。
(三)建立國家義務教育質量標準,發揮義務
教育質量監測對教育公平發展的作用,并實行相應的問責制度建議責成有關部門盡快完善、實施能保障“普及、質量、均衡三者協調發展”的義務教育發展標準。教育行政部門應盡快加強和完善義務教育監測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監測體系;建立完善的義務教育監測制度,并以此加強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的管理,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和質量的提高。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監測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間的差距進行監測和分析。逐步建立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的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監測評估體系和教學指導體系。要在建立教育質量督導評估機制的基礎上,真正有效落實新義務教育法提出的各級政府的問責制度。依法對未有效履行義務教育保障職責、影響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責任人追究責任,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列入政府主要責任考核內容。
(四)建立全國通用的義務教育卡,取消義務
教育學校借讀費,完善異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保障機制健全和完善適齡兒童少年異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保障機制。各地應統籌公安、審計、物價、計生、教育等部門,設立區域外來人口子女就學管理專門機構,實行義務教育登記卡制度,加強對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管理。從中央到地方都要設立一個管理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的專職部門,主要負責管理流動人口子女的入學、轉學、學籍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建立全國通用的義務教育卡,各地教育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學生家長同時持卡。當人口流動時,登記卡、流動人口的三證(暫住證、寄住證、身份證)一起經有關部門檢查登記,作為兒童少年隨時入學的依據,減少入學手續上的繁瑣,也可以避免因政策上的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平等和剝奪教育權利現象的發生。專職部門還要負責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的結構、要求等進行專門調查,督促有關學校做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工作,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行具體的指導工作。各地的專職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掌握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教育狀況,為每一個流動的孩子建立臨時學籍。在入學和升學制度方面,取消各種身份的限制;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和升學制方面要考慮農村學生的學習基礎和適應能力,實行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為學生的轉學和學業成功創造條件;全面取消義務教育階段的借讀費用,缺口由流入地政府從流動人口繳納的稅額中按一定的原則和培養費比例轉發給教育部門。
(五)資助承擔義務教育責任的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既要采取“積極鼓勵”的態度,也應落實“大力支持”的措施。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方面對民辦教育施以扶持政策,是各級政府義務教育職責意識增強的表現,也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需要,對于降低民辦義務教育的成本費用,對于民辦教育投資人依法“取得合理回報”具有很好的約束作用。因此,各級政府應依法落實對本區域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經費扶持,更好地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