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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Holec首次將自主學習的概念引入外語教學,相關研究不斷深入,自主學習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高度關注,逐漸成為二語習得與教學的熱點和趨勢,«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也指出,實現學生自主學習是大學英語的教學目標。但是,在實踐當中存在自主學習的內涵是否得到全面真實的體現,學習過程中的監控方式是否恰當,自主學習的引導模式是否“軟硬適中”等問題,在法律研究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并促成了軟法研究的興起,本文將剖析軟法的優勢并將之引入自主學習。
一、自主學習的含義和實踐現狀
關于自主學習的含義,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界定。郭繼榮曾對此做出總結:“有些學者把自主學習界定為學習過程,有些學者把它界定為教學實踐,還有學者把它界定為一種政治概念自主學習是指學習者愿意并有能力對自己的學習負責的責任能力和學習能力的總和。”可見,自主學習“以學習者為中心”,具有“主體性、能動性、獨立性、創新性等特征”。在理想狀態下,學習者是學習的主體,不依賴教師,能獨立進行學習,能主動思考,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完成學習任務。中國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以教師為主體”的傳統由來已久,教師在學習過程中有絕對的強制力。在這種“以教師為中心”的傳統教學背景下推行學生自主學習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學生自主機制和教師強制力相混合,教師和學生依然是“命令—服從”的關系部分人曲解了自主的內涵,將自主等同于毫無約束力的自由學習學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調適能力邊緣化實踐中的形式主義嚴重,只冠自主學習之名,卻名不副實實行過程簡單化,有時會衍生甚至激化師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積極思考,借鑒其他領域的一些優秀實踐成果。
二、軟法的基本理念
傳統的法律觀認為法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法出自國家,二是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在這一理念體系下,國家的權力至高無上,國家意志等同于法律意志,實質是國家中心主義的體現,法律的形成和實施依賴于“強加—接受”“命令—服從”等關系,實施手段是強制性的,法律產生實效必須以強制性制裁或懲罰為基礎,無獎勵和倡導性因素。軟法是相對于傳統法律觀下的硬法而言的。首先,軟法的形成者可以是國家或其他制度化的共同體,如行業自治組織等。軟法對硬法有輔助功能,軟法的形成是法律形成主體多元化的體現。其次,軟法制定、實施的基礎是公眾意愿,主要依靠合意溝通的手段,通過對話形成一致認識,從而產生社會輿論或社會壓力、道德觀念、隱形激勵或譴責機制。最后,軟法產生實效不以懲罰和制裁后果為基礎,軟法的制定和實施都以協商一致為原則,更多的包含倡導性的因素。一些非強制性規范,例如,關愛空巢老人、節約每一滴水、吸煙有害健康等,都對社會大眾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三、軟法對自主學習的啟示
軟法對于自主學習的啟示主要體現在體制形成者多元化、實施手段柔性化、產生實效不依賴制裁以及一元多樣的模式等方面。
第一,自主學習模式形成者多元化。英語自主學習模式運行過程中,多數教師充當了操控者和絕對控制者的角色。在準備階段,教師規定好了學習的材料、學習時間、學習地點、學習時長、學習方式、時間截點、評價方式等,學生只需要接受安排,按照教師的命令去執行,雖然被冠以自主學習的名稱,但實際上更多的是在教師控制下的學習,整個學習過程是在教師的推動下開展的,是傳統學習模式的翻版。軟法的出現并未否定硬法的存在,只是在保留硬法的前提下,強調與各方的協商對話,形成一致意見。英語自主學習也可以以遵循軟法的原則,讓教師協助學生自主、獨立、創新地完成整個學習過程。在準備階段,教師可以放大自己的引導功能,強化學生對于自主學習的認識,關于學習內容、學習時間、學習地點等可以借鑒軟法領域內的“遵從或解釋原則(comply-or-explainprinciple)”,學生可以選擇遵從教師的安排,或者解釋說明為什么不遵從。在模式推行初期,教師可以先提供以上內容的參考方案,然后發起討論,與學生共同探討,學生有不同意見不能遵照執行必須進行解釋。這樣做有利于發現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如未能考慮校園硬件環境、學習時間不恰當、過于理想、不符合學生特點等,同時還能通過協商拓寬自主學習途徑和思路,例如,自主學習可以是班級集中自主學習和個人靈活安排,學習內容也可以根據學生的差異性進行替換,如果聽力水平已經很好,可以多側重其他技能。
第二,設置激勵性的積極導向機制,減少或去除懲戒性措施。軟法的實效不依賴制裁后果,即效力的產生不建立在懲罰已有過錯的基礎上,例如,在控制人口的過程中,除了國家制定的硬法外,各個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相應的保障措施,獎勵響應國家政策的人,效果明顯。在自主學習的評估階段,有些教師會規定,如果未能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或學習時長不夠,就會降低分數,最終成績就會受到一定影響,學生的學習被隱形地轉化為讓人抗拒的活動,而非主動自愿地參與過程。教師在制定評估體制時不妨變懲罰為獎勵,例如,完成既定的學習任務平時成績可以拿60分,每超量10%額外增加20分。或者對學習成效顯著的學生,在班級口頭表揚或向班主任推薦該學生競選班干部、申請校級“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在這種鼓勵機制之下,學生可以在外部良好的環境下積極主動地調整自己,更加有效地管理自主學習過程。
第三,采用一元多樣的模式,堅持以學生為中心,教師輔導學生自主學習。軟法的存在是對硬法的互補,這種互補的前提是一元,即憲法,軟法的精神與憲法的精神一致。自主學習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學生,致力于提高學生的素質和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的教師將自主學習與毫無約束力的自由學習混淆在一起,結果自主學習變成了空架子,變成了“放羊式”的學習,流于形式。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還不具備學生完全自由學習的土壤,因此自主學習離不開教師的指導。
四、結語
在法律領域中,軟法硬法兼有,功能互補,即使強制力也有柔化的一面。自主學習過程中,學生是主體,整個學習的推行不應依賴教師的安排或命令,教師應采取積極的引導和激勵措施,強化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在傳授給學生知識的同時,讓學生學會如何獲取知識,學會將知識融會貫通。
作者:張曉芳 郭瑜 單位:江蘇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