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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與省總工會第三次聯席會議精神要求,為解決城鎮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問題,縣總工會決定在縣城范圍內開展城鎮特困職工住房情況調查工作,現制定如下調查方案。
一、調查目的
開展城鎮特困職工住房基本情況大調查活動,摸清底數、掌握情況,為政府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做好協助和情況反饋工作。
二、調查范圍
1、有城鎮戶口且居住在縣城(不含縣城外的村鎮)特困職工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
2、填寫調查表的對象為納入工會特困職工檔案動態管理、通過最新年檢并已錄入全總幫扶工作管理軟件系統、持縣政府頒發《特困證》的特困職工。
三、調查內容
1、住房情況:包括房屋坐落、權利人(購房人、承租人)、身份證件類型及證號、產權證號、辦證情況、承租情況、房屋面積、數字證書類型等。
2、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姓名、證件號碼、與權利人或承租人關系、月收入等。
四、調查程序。
1、城鎮居民自行對照特困職工住房情況調查對象的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并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主動向所在單位工會、街道(社區)提出申請。
2、系統、基層工會,街道(社區)收到申請家庭名單后,會同民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紀檢部門、張北鎮政府、就業局等相關部門入戶調查,認真核對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3、根據調查情況,調查人員按照填表說明填寫《城鎮特困職工保障性住房調查表》,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后,送單位、街道進行審核,并經相關職工群眾代表會議通過后公示。
4、系統、基層工會,街道(社區)在確認無差錯的調查表上蓋章后錄入微機,將調查家庭的明細電子文檔和調查匯總表報縣總工會進行統計匯總。
五、需出具的相關證明
1、本人身份證明:
特困證
退休證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本人住房情況證明:
家庭成員:戶口本、居委會證明
家庭自有住房的:房產證(說明產權人、建筑面積、座落地)
租住房的:租房的租賃證或租房協議、居委會證明
無房的:居委會證明
借住房的出具房產證
六、組織領導
1、成立由縣人大副主任、總工會主席李勇任組長,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龐英任副組長,工會、民政、社保、張北鎮、房產管理處、街道辦事處參與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工會。
2、各部門分工及職責。縣工會牽頭負責調查工作,民政局和房產管理處分別負責特困家庭的鑒定和住房情況界定工作,各基層工會、街道辦事處積極參與配合。
3、調查人員組成。紀檢委、縣工會、民政局、張北鎮、房產管理處各抽調素質高、業務水平強的工作人員1名,各單位、街道(社區)抽調工作人員2名,分區逐戶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