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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勞務管理工作,規范對外勞務市場秩序,有效防范和減少對外勞務糾紛發生,維護勞務人員和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中介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是經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指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是指接受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委托,招聘外派勞務人員的職業中介企業(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我縣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是指年及以后經縣商務部門核準的企業。
第三條縣商務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對外勞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我縣招收或委托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招收對外勞務人員時,必須按國家、省、市關于招收外派勞務人員項目審查備案的相關要求,提出“招工申請”,取得我縣商務部門同意其在我縣招收勞務人員的意見函和對外派勞務項目提出的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省、市商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按照《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484號)文件精神,我縣建立“縣外派勞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受縣商務局直接領導,并按國家、省、市相關要求規范運行。我縣該中心報名窗口設立在縣人力資源市場內,根據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商規〔〕3號)文件精神的要求,在縣人力資源市場安排不少于100㎡的固定辦公場所,由中心配備相應的辦公設備。商務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外辦、司法局等部門要派駐人員進入中心聯合辦公。相關部門和各鎮(區)要全力支持,確保該中心順利運行。
第六條勞務人員報名參加對外勞務的,必要時應取得戶籍所在的村(居)委會、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或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在我縣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上招收對外勞務人員廣告或信息,必須提供職業介紹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委托單位對外勞務經營資格證書、已獲備案的招工申請、招工簡章、廣告內容等文件資料。廣告者和經營者要認真查驗并存留以上資料復印文本備查。
第八條中介企業從事對外勞務中介業務的,應當參照使用經工商部門監制的《出國勞務中介(居間)合同》示范文本,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中介合同。不得在合同中設定霸王條款或使用模糊語言誤導、欺詐合同當事人,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約定職業中介行業以外的合同事項。
第九條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應當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外勞務人員出國費用,包括培訓費、考試費、體檢費、護照費、保險費、公證費、簽證費和差旅費,由勞務人員按實際金額自行負擔。服務費不得高于勞務人員總收入的12.5%。除上述出國費用和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外,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中介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費用。受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委托招工的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在簽證辦理完畢后方可向勞務人員代收服務費,開具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提供的發票。對外勞務中介企業不得將其為對外勞務經營企業代收的服務費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條縣公安部門在受理對外勞務人員申請護照時,應查驗其提供的商務部門的項目備案手續和勞務人員所在鎮、派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加強對勞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中介企業要認真組織勞務人員進行出境前培訓,向廣大勞務人員宣傳對外勞務政策法規以及項目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引導勞務人員以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逐步建立對外勞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和勞務人員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縣商務部門要建立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和境外勞務人員信息數據庫。開展“廉政文化進企業”活動。要將違法違規或因勞務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和勞務人員,建立不良記錄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工商部門要將因違法違規被處罰的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與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門要建立回國勞務人員的護照信息管理制度。人社部門要建立職業中介企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將企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情況,企業糾紛發生及處置情況等,依照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管理。商務、工商、人社、公安要加強信息交流溝通,適時適地公開,推進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按照行業規定和協會章程進行自律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十四條實行對外勞務糾紛處理信譽保證金制度。對外勞務中介企業應存繳一定數額的信譽保證金,專門用于處理境內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信譽保證金統一存入企業銀行專用帳戶,只有在處理境內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確有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動用。信譽保證金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歸企業所有。
第十五條縣成立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縣長任組長,成員由縣政府辦、法制辦、監察局、外事辦、商務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法院、司法局、地稅局、信訪局、文廣新局、新聞傳媒中心等部門以及各鎮(區)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對外勞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同時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會商重點工作,協調推進對外勞務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商務部門要認真審查外派勞務項目并提出初審意見報上級部門審核備案;要加強對外經協會的指導,通過行業自律,推進中介行為的規范建設。勞務人員投訴我縣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由商務部門先行受理,并牽頭商請上級商務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對外勞務中介企業進行職業中介許可及許可后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要加強對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規范其經營行為;對未經許可的中介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對因提供虛假就業信息或以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對外勞務中介活動而造成勞務人員投訴的,引發糾紛等事件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處理。
第十八條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外勞務廣告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合同欺詐、超范圍經營行為。不得為未經核定或沒有職業介紹許可證的企業核發對外勞務中介經營類營業執照,否則造成勞務人員投訴、引發糾紛等事件的,由工商部門牽頭處理。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勞務人員的出入境處理,依法查處以旅游、商務等名義騙辦護照組織對外勞務;對涉嫌非法經營、經濟詐騙的對外勞務案件,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稅務部門要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和對外勞務中介企業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向勞務人員收取費用不開發票,不按規定納稅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認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司法行政部門要指派執業律師,為勞務人員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引導勞務人員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相關勞務糾紛。
第二十二條縣各新聞單位,要按照縣對外勞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要求,及時做好對外勞務管理和整頓規范方面的宣傳,嚴格按照要求查驗相關資料后對外勞務人員招收廣告,違規或擅自不實對外勞務中介類廣告,一旦引發投訴或糾紛,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區)要積極做好對外勞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引導轄區內勞務人員通過合法合規途徑出國就業,增強法制觀念和合同意識,要負責做好勞務人員的出國證明材料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上訪勞務人員的穩控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化解勞務糾紛。
第二十四條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及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政辦〔〕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商務局會同人社、工商等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