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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建立可追溯購銷記錄制度
根據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年省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實施方案的知》(農業〔〕13號)的文件精神,市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注明農藥類,非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須注明農藥類高毒除外,同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高毒農藥名單。根據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名單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
(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名額。市具有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且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農藥批發單位有6家,因此市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批發)不超過6家;鎮鄉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零售)24家,主要設在原24個鎮鄉建制時的集鎮上。
(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條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六條之規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辦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首先由農藥銷售單位根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具備的條件,市級農藥銷售單位向市農委提出書面申請;鎮鄉級農藥銷售單位向所屬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市農委、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核,最后經審核過的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后確定,并報市農委備案。
(五)建立高毒農藥購銷記錄制度。高毒農藥定點銷售的單位要設置高毒農藥分隔存放專柜,并在專柜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由專人負責銷售。必須建立銷售臺賬,詳細記錄農藥生產單位、農藥名稱、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同時要記錄購買者姓名、地址、數量等。購買高毒農藥的單位或個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高毒農藥的單位必須向購買者詳細介紹該農藥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鎮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建立的臺賬資料須每月向總公司匯報,市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匯總后每月向市農委如實匯報,實行零報告制度。
二、強化農藥連鎖經營,建立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銷售農藥的有關公司,要以現有的農資零售網點為基礎,搞好連鎖經營。要改變現有有限連鎖的形式為全面連鎖的形式;建立農藥配送或物流中心,從源頭上保障農藥質量;強化與農藥技術推廣服務有機結合,直接為農民提供農資商品消費服務,縮減流環節,使農民真正用上質優價廉的農資產品;強化內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和優勝劣汰制度,確保農藥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植保技術培訓,提升為農服務水平
由市農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公司具體負責組織,對農藥經營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植保技術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必須單獨進行培訓。同時要大力開展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活動,積極參與“農資誠信單位”和“放心農資示范店”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頭作用,努力提升為農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