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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全縣農資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業部等十部委《關于打擊違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規范使用行為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以提升全體公民健康素質為目標,從食品安全入手,建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實行市場監管,確保全縣人民用上放心農資,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二)基本原則。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實施。
二、工作目標
從2011年7月起,在全縣范圍內推行國家限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全部農資產品實行電子系統登記備案的經營管理制度,杜絕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在農資市場上銷售,確保農業生產安全,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
三、基本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擬定轄區內銷售高毒農藥定點單位名單。經營高毒農藥產品的單位要嚴格遵守安監部門經營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經銷臺帳制度。進貨時經銷臺帳要詳細載明農藥名稱、生產廠家、登記證號、毒性、進貨時間、數量、適用作物、防治對象等內容。銷售時嚴格記載銷售對象的地址、姓名、聯系方式、數量等信息,實行可追溯性管理。二是要建立單獨存儲、專人專管制度。對高毒農藥,定點單位應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專人專管。三是要建立定點經營責任制。農業執法部門要與定點銷售單位簽訂高毒農藥定點銷售責任書,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是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毒農藥定點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銷售假劣農藥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農藥的定點單位在依法嚴厲查處的同時予以摘牌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五是建立農藥質量抽檢和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對農藥產品進行抽檢。抽檢中發現的農藥質量問題,及時向部門通報,并予以曝光。
四、工作安排
(一)8月10日前,農業部門確定全縣定點經營戶,對社會公示,并送縣安監部門核審。
(二)8月25日前,安監部門對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戶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9月份,組織開展市場檢查,由農委安排高毒農藥綜合檢查小組對各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是否有銷售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混配制劑的行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對發現生產、經營摻雜高毒農藥的堅決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