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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在成本監審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成本監審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成本監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本監審專家庫是根據需要,從全市與成本監審工作直接相關的各行業、部門中聘請的專家組成的群體。
第三條專家庫成員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工作。
第四條專家庫工作應當由主管部門成本監審機構具體負責,包括提出組建、完善專家庫的工作方案,制定專家庫的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辦法,確定專家人選,組織專家開展工作,受理專家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等。
第五條根據成本監審工作的實際需要,專家庫成員一般不超過10名。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價格監管需要和成本監審工作變化等具體情況,對專家庫成員適時調整。
第六條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講原則,社會責任感強;
(二)熟悉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掌握成本監審的相關程序、規定和一般技術規范:
(三)公正正直,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知識基礎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具備自愿服務成本監審工作的基本素質;
(五)在所屬領域、行業、部門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影響力和權威性;
(六)身體健康,年齡適宜;
(七)因監審工作需要設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專家庫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成本監審涉及的相關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服務,對重要項目的成本監審結論進行復核和評審并提出建議、意見:
(二)根據需要可參與成本調查監審機構組織的定調價格成本監審、定期成本監審和專項成本調查等活動;
(三)協助成本調查監審機構對從事成本監審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指導,開展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四)參與成本監審相關理論、政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其他有助于提高成本監審工作水平的職責。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參與成本監審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對需要召開價格聽證會的成本監審項目,在成本調查監審機構形成初步監審報告后,由相關專家對成本監審結論進行復核評審;
(二)對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工作流程復雜且尚未制定專項成本監審辦法的項目,相關專家可應邀直接參與成本監審工作;
(三)參與對部分沒有年度審計報告的定調價項目的生產經營成本審核,并提出專業意見;
(四)對價格主管部門擬定的專項成本監審辦法,相關專家可接受委托進行專題調研、論證和修訂。
第九條專家庫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成本監審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成本監審工作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三)優先獲得相關成本資料用于學術研究;
(四)對參與成本監審工作,付出人力、物力等資源的,
享有獲得適當報酬的權利,為成本監審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獲得價格主管部門的表彰;
(五)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退出專家庫;
(六)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專家庫成員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專家庫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庫管理制度;
(二)應邀積極參加與成本監審工作相關的各項活動,并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對存在個人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三)不得對外泄露相關成本資料及監審結論,保守國家秘密和生產經營者商業秘密;
(四)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召開兩次專家庫成員工作例會,學習價格工作相關法規、政策,通報成本監審工作情況,征求專家庫成員對價格及成本監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成員聘任期限為二年。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