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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創新型企業建設
(一)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自主創新平臺。落實企業自主創新投入所得稅前抵扣政策。鼓勵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自主創新平臺,優先納入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對獲得國家級和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
(二)鼓勵以企業為主體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支持產學研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推動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建立技術開發中心、中試基地、股份制科技經濟實體等,形成以利益為紐帶、產權明晰、優勢互補的常態化合作機制。對獲批國家級和省市級技術創新聯盟、知識產權聯盟和產業聯盟的牽頭企業,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
(三)鼓勵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申報入圍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試點名單。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的優惠政策。對申報入圍國家和省市創新型企業試點名單的,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納入區級科技經費重點支持范圍。
(四)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支持企業進行新技術開發、申請專利,將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指標。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作,鼓勵企業申請外國專利,建立專利開發與標準研制緊密結合的工作機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創新標準。在區專利申請補貼專項資金中,突出重點,優先支持企業專利和發明專利的申報。
(五)鼓勵企業首臺(套)產品研制及推廣使用,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重點支持一批首臺(套)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企業參與“關鍵研發設備”科技保險,積極推薦納入市、區科技保險補貼專項資金中給予保費補貼。加強自主創新產品目錄與政府采購產品目錄的有機銜接,政府采購資金用于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
二、支持企業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
(一)鼓勵企業引進和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在區財政科技經費中設立“兩高”專項,對高技術人才和高科技項目實施三年期的科技經費滾動資助制度,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增強企業研發團隊力量,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實施科技人才政治關愛計劃。在推薦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選區突出貢獻人才,推薦區專家協會人員和組織開展區政協科技組活動、區專家協會科技分會活動等工作中,做好政治上關心和關愛科技人才進步工作。
(三)鼓勵企業建立靈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創新獎勵制度。鼓勵企業建立并實行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通過股權激勵、期權激勵、分紅激勵、企業獎勵等措施,使為企業技術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獎勵,增強企業對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勵企業自設獎項,獎勵在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與團隊。
三、支持科技金融改革創新
(一)逐年提高區財政對科技投入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力爭到2015年,科技經費預算安排達到經常性財政支出的2.5%以上。
(二)繼續依托市科技擔保公司,擴大貸款擔保平臺規模。聯合新材料孵化器,逐步增加擔保委托資金,力爭到2015年財政科技經費投入擔保委托資金達到1000萬元左右規模,爭取擔保貸款額達到8000萬元。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推進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植物新品種等無形資產為質押的銀行貸款。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企業,實行擔保費的全額補貼,或利息額30%的貼息補助,單項補貼限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區財政科技經費堅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到2015年資金規模達到1000萬元。依托省、市科技投資引導資金,聯合其他大企業和投資機構成立面向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的若干投資基金,以跟進投資方式為主,與知名風投機構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完善機制運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通過股權上市轉讓、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企業并購等方式撤出創業投資。
(四)鼓勵企業爭取股份上市或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等科技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工作。加強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的結合,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機制。落實省、市、區鼓勵企業上市政策。重點跟蹤、服務有意愿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后,爭取我區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進入東湖示范區股份轉讓系統。
四、支持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一)抓緊實施國家級新材料孵化器改擴建工程,擴大規模,美化環境,提升功能,打造品牌,為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和科技企業家的培養提供良好的孵化空間和優質服務。切實安排好畢業企業在區落戶,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樓宇經濟。
(二)發揮技術市場作用,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開展技術交易活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構建企業自主創新和創新型城區建設的科技服務體系。發揮財會、法律、專利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作用,為企業提供科技文獻檢索、專利事務、質量體系認證、無形和有形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科技咨詢等服務,構建有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型城區建設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