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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做好我縣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央編辦《關于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省編委《關于在全省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和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市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清理規范事業單位,是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的重要步驟。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優化結構、精簡效能的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通過清理規范,全面掌握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解決目前一些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不規范、編制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優化資源配置,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二、清理規范的范圍
(一)縣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二)縣委、縣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三)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
(四)由我縣批準設立的市駐縣單位所屬的事業單位;
(五)其他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
三、清理規范的內容
(一)機構。對機構設置和實際運行中存在重疊設置、職責交叉、體制不順等突出問題的事業單位,分別予以撤銷或整合。支持規模小、任務輕、編制少的事業單位進行整合。整合的事業單位,重新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撤銷的事業單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應撤銷的機構包括:
(1)未按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擅自設立的;
(2)承擔的臨時性、階段性特定工作任務已完成或履行職責的法定依據已消失的;
(3)機構批準設立以來至2011年7月14日,兩年以上未正式組建或未開展工作的;
(4)在行業體制改革中已經轉制的;
(5)其他需要撤銷的。
2、應予整合的機構包括:
(1)編制不足3名的,原則上要予以整合;
(2)職責相近、重復設置的;
(3)布局結構不合理的;
(4)工作任務嚴重不足的;
(5)其他需要整合的。
(二)職責。按照縣委、縣政府和縣編委批準的“三定”規定或有關文件,每個事業單位都要理清本單位的主要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對承擔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要切實掌握了解所承擔行政職責的法律法規規定或縣委、縣政府明確其職責任務的相關依據。
(三)編制。在規范機構設置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編制使用情況進行清理。以編制實名制為依據,準確掌握各類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在經費形式上按照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分清楚編制數額。撤銷的事業單位,核銷事業編制;整合的事業單位,根據其承擔的職責任務和人員調整重新核定編制;對職責任務萎縮的事業單位將其編制進行相應核減;空編兩年以上的事業單位,可以保留編制數15%的空編,超出部分予以核減。按機構編制標準核定編制的教育、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其空余編制一般不予核減。
四、清理規范的步驟
全縣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原則上按照縣“統一部署、統一步驟、整體推進”的要求,采取“先自查后審查”、“先清理后規范”的方法進行。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1年11月――2011年12月10日)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市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研究擬定我縣開展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實施方案,由縣委、縣政府批準實施,由縣編委辦進行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實。
(二)自查階段(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3日)
各部門、單位和鄉鎮按照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的范圍和內容抓好本部門、單位和鄉鎮事業單位的摸底自查工作,認真填好附表1—5于12月23日前報縣編辦。縣直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對清理規范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摸清本系統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基本情況,研究制定清理規范意見。鄉鎮事業單位按照鄉鎮機構改革規定的管理體制進行摸底調查。
(三)審查階段(2011年12月24日――2011年12月31日)
由縣編辦負責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審查工作。根據市編辦要求,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縣直部門和鄉鎮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的審查工作。
(四)總結階段(2012年1月)
審查工作結束后,縣編辦提出縣直部門和鄉鎮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的意見,涉及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按程序提交縣編委會研究,報請縣委常委會審定。事業單位清理規范情況和數據由縣編委辦匯總。
五、組織實施
全縣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要在2012年1月底以前完成。
縣編辦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牽頭擬訂我縣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委、縣政府批準實施。縣政府系統副科級以上的事業單位機構數額以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報市編辦備案的為依據,其他副科級以上的事業單位按程序報市編辦審查;鄉鎮事業站所機構名稱和數額以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為依據。清理規范工作完成后,由縣編辦于2012年1月10日前將清理規范工作情況和匯總表報市編辦。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單位)、鄉鎮要充分認識這重要性、復雜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安排,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有效地處理和解決問題和矛盾,妥善安排好撤銷、整合事業單位人員的調整和安置,確保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穩步有序推進。各部門(單位)、鄉鎮要從大局出發,增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本部門(單位)、鄉鎮的工作方案;要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抓好清理規范各項工作的落實,要確保按時完成清理規范的任務。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部門(單位)、鄉鎮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規定,嚴格實行機構編制總量控制。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機構和提高機構規格,不準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領導干部,不得突擊提拔干部和盲目擴大編制,逐步消化現有超編人員。清理規范期間,原則上不再新設立事業單位,不再新增事業編制,確因特殊需要的,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縣委、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