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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環境立區”戰略,推進我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印發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批轉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區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方案。
一、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高污染機動車簡稱黃標車,是指達不到國Ⅰ排放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以排放技術進行認定,不按尾氣檢測結果劃分,并且無法通過改裝升級成為綠標車。截止2010年底,我區登記在冊的高污染機動車達6341輛,其中注冊地在臨平副城的高污染機動車有1309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消費日益旺盛,機動車尾氣已逐漸成為影響城鎮大氣環境質量的首要污染源。機動車尾氣污染帶來的灰霾、酸雨天氣逐年加重,使大氣能見度降低,藍天減少,降雨的酸雨率增加。近十年來,我區均屬于重度酸雨區,已嚴重影響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各部門要把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充分認識開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整治目標
1.2011年7月起,臨平副城建成區范圍實施高污染機動車限行。
2.2011年5月至12月,完成全區高污染機動車提前淘汰補助任務。
3.全區在用機動車環保標志持證率100%。
4.全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抽檢率10%以上;確保全年環境空氣優良天數315天以上,力爭可吸入顆粒物年均值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三、整治內容和要求
1.提高機動車環保準入門檻。區公安分局要逐步提高新上牌機動車環保準入門檻,從2010年起,在我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要達到國Ⅲ標準以上,限制市內國Ⅰ以下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及市外國Ⅲ以下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轉入我區。
2.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區尾氣辦(設在區環保局)要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發放機動車環保標志,加強機動車檢測信息系統維護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規范環保標志發放日常登記管理和歸檔工作。
3.實行高污染機動車限行。為改善臨平城區環境空氣質量,臨平副城建成區實施高污染機動車限行,由區公安分局制定臨平副城建成區高污染機動車限行方案,明確限行范圍、限行時間,并提前向社會公告。其他區域高污染機動車限行,由區公安分局根據整治需要制定實施。
4.鼓勵提前淘汰高污染機動車。為鼓勵我區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和非財政供養的社會組織提前報廢或轉讓高污染機動車輛,對在我區登記上牌并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高污染機動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車輛依法淘汰,不予補助。我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結合公車改革帶頭提前淘汰高污染機動車輛;對我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高污染機動車提前淘汰,財政不予補助。
5.加強在用機動車排氣抽檢工作。區機廢辦(設在區環保局)要做好機動車排氣抽檢工作的組織、協調,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尾氣辦等單位要組成聯合執法組,開展在用機動車道路抽檢和車輛停放地抽檢,強化對機動車尾氣排放的日常監管和動態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區尾氣辦責令機動車所有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并由區公安分局扣留車輛行駛證直至其復檢合格。
四、實施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2月—5月)。調查全區高污染機動車輛基本情況,制訂整治工作方案;根據《市區高污染機動車輛提前淘汰補助實施辦法》,落實高污染機動車輛提前淘汰補助資金;制訂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宣傳計劃,在全區范圍內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圍。
2.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5月—12月)。2011年5—12月,區財政局、公安分局、尾氣辦派出專人,在市公安局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機動車輛管理所內設立聯合辦公點,對高污染機動車提前淘汰開展集中審核,辦理提前淘汰補助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2011年5月—6月,區公安分局制定臨平副城建成區高污染機動車限行方案,明確限行范圍、限行時間,設置限行的標志、標線,并向社會公告;2011年7月起,對臨平副城建成區實施高污染機動車限行。2011年10月—12月,區機廢辦牽頭組織區尾氣辦、公安分局、交通局等單位,按“一副三組團”分片對在用機動車開展道路、車輛停放地抽檢工作。
3.提高總結階段(2012年1月—2月)。及時總結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先進經驗,對整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五、保障措施
1.組織保障。在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和分工,加強對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的領導,確定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區機廢辦、區考評辦要將高污染機動車整治工作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區級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2011年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內容之一,嚴格督查和考核,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2.資金保障。根據《關于印發<區大氣環境整治(灰霾天氣專項整治)實施方案(2010—2012)>的通知》、《關于印發<區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余政辦〔2010〕116號)和2009年第10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的《市區高污染機動車輛提前淘汰補助實施辦法》、《市區高污染機動車輛提前淘汰補助實施細則》文件精神,區財政局要落實高污染機動車輛提前淘汰補助專項資金,并及時做好相關補助資金撥付工作;同時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保障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3.宣傳保障。為確保我區高污染機動車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區級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機動車污染防治和高污染機動車輛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尤其要加強對高污染機動車限行的實施時間和范圍、高污染機動車提前淘汰補助政策等宣傳,取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為高污染機動車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