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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規定和我市《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意見》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包括原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含澄江街道)和鎮(街道)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市財政局委托市規劃局負責征收,收入全部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征收管理行為,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征收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收標準
各街道、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5元繳納,各鎮行政區域范圍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繳納。
三、征收程序
(一)配套費統一由市規劃局具體負責征收。建設項目建筑面積由規劃局根據國家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進行核定,并以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為基數征收配套費,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按《關于轉發市規劃局等部門〈市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規定〉的通知》執行。各建設單位應當在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填寫配套費繳費申報表,并向市規劃局一次性足額交納配套費。
(二)市規劃局收取配套費時,統一使用“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照《關于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單位業務操作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市規劃局負責征收的配套費直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并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市財政局按規定核撥市規劃局征收業務經費。
(四)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規劃局、物價局、住保房管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減免
(一)減免范圍
下列項目免征配套費:
1.行政機關和部隊(軍用)設施、中小學教育用房、托兒所、幼兒園、青少年宮、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建設,醫療衛生、婦幼保健等非營利性專用房屋建設項目,廣播電視用房建設項目。
2.經濟適用房、廉租房。
3.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方面的專業用房,公交、環衛、環保、人防、公安、消防、港口、水利、碼頭、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專用房屋項目。
(二)減免審批程序
1.凡屬減免范圍的建設項目,不再填寫審批表,由市規劃局按本文件規定,嚴格把關,實施減免,并將減免情況按要求向市財政局報送備案。
2.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市規劃局審核符合條件的,不再向建設單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將審核情況按要求向市財政局報送備案。
3.在開發區、工業園區新辦的工業生產性項目,由規劃局按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審核后予以減免,并將減免情況按要求報市財政局備案。
4.屬于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不向建設單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執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并附建設單位申請依據,送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市長審核后由市長審批,審批同意的,規劃部門方可辦理減免。
5.其他項目確需減免的,均需經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減免。
五、監督檢查
市規劃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征收配套費,對符合規定申請減免配套費的,應嚴格審核,逐筆登記造冊,并按要求將減免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市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配套費征收情況的審計監督,每年組織一次專項審計,分別對繳費單位、執收單位的交費情況和征收情況進行審計,交費單位不按規定交費、執收單位不按規定征收的,將按《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并追究行政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有關說明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出臺,按新的規定執行。新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執行。《關于印發〈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建房地方教育附加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及《關于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重新明確各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