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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養殖業者抵御重大動物疫情及自然災害風險能力,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關于開展養殖業保險工作的意見》(牧發〔2013〕280號)、《關于再次征求開辦省地方政策性肉牛、驢、絨山羊養殖業保險的意見的通知》(牧發〔2018〕17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嚴格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建立以養殖戶投保、保險經辦機構承保、農業農村業務部門協調、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養殖業保險工作運行機制,全力推進養殖業保險工作。
二、工作目標
2021年以鄉鎮為單位,對符合投保條件的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肉牛、肉羊、驢開展養殖保險工作,做到按申報計劃數應保盡保、規范投保、理賠及時、無害化處理到位。全縣計劃投保能繁母豬5萬頭,育肥豬40萬頭,奶牛0.8萬頭、驢1萬頭。
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肉牛、肉羊投保周期按自然年度投保。2020年自然年度計劃投保肉牛2.5216萬頭(2020年1月-2020年12月)、肉羊15.022只(2020年1月-2020年12月)。2021年自然年度計劃投保肉牛4萬頭(2021年1月-2021年12月)、肉羊30萬只(2021年1月-2021年12月)。做到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率和投保牲畜死亡無害化處理率均達到100%。
三、工作重點
(一)控制死亡率
各鄉鎮要組織養殖場(戶)做好免疫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要組織人員做好技術指導和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及時掌握疫情動態。養殖場(戶)應加強飼養管理,按規定做好免疫和日常消毒工作,疑似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應及時報告,并積極配合處理。保險經辦機構應統一調度查勘隊伍,協助開展動物疫病防控宣傳工作,督促投保戶加強飼養管理,提高防疫水平。
(二)建立“四結合”的保險工作模式
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保險經辦機構和各鄉鎮組成聯合工作組,接到每起報案電話,都應立即聯合派人到現場查勘定損。同時,應了解承保牲畜健康狀況、分析死亡原因、掌握疫情動態。召開聯席會議,集中解決普遍性和苗頭性問題,做到保單與免疫卡、耳標相結合,查勘定損與疫情診斷、處理相結合,理賠與無害化處理相結合,保險核查與防疫督察相結合。發現騙保騙賠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三)應保盡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投保工作可與“春防”、“秋防”和“月補針”同步進行,實行“兩條線”協同推進。嚴格把握“五承保”,即實施強制免疫承保,按規定佩戴耳標承保,日齡符合保險條款規定承保,健康承保,應保盡保承保,并做好補欄牲畜及時補保工作。
(四)及時理賠
采取“五項舉措”確保理賠到位。一是投保牲畜死亡,投保人應立即通過統一報險電話報案;二是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與協辦員接到報案后應立即到現場;三是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對死亡牲畜應進行現場拍照、核對保單、核實投保戶理賠申請、核實牲畜死亡數量;四是協辦員要核實免疫卡、耳標、死亡原因和無害化處理結果,并填寫投保動物無害化處理證明;五是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資金在規定時間內直接賠付到戶。
四、工作任務
(一)保險品種
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肉牛、肉羊、驢。
(二)承保條件
投保的能繁母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一年以上(含);投保時能繁母豬應為經產或妊娠母豬,畜齡在8個月以上;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豬場單獨投保,其它場(戶)的能繁母豬可以村、居民小組或合作社,或聯戶(不少于10戶或總存欄不少于100頭)為單位統一投保;投保的育肥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一年以上;投保育肥豬體長在30厘米以上;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豬場育肥豬單獨投保,其它場(戶)的育肥豬可以村或居民小組,或合作社,或以聯戶(不少于20戶,或總存欄不少于300頭)為單位統一投保。投保的奶牛應為經產或妊娠,畜齡在1周歲以上(含)7周歲以下(含),并且日產奶量在20公斤以上。投保的能繁母豬、育肥豬和奶牛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且佩戴國家規定的畜禽標識。養殖場(戶)、養殖戶管理規范,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驢投保時飼養管理正常、無傷殘、無疾病;品種已在當地飼養一年以上(含);投保時驢畜齡須在5個月(含)以上;可繁母驢須為經產母驢且畜齡在15年(含)以下。養殖場(戶)管理規范,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投保的肉牛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一年(含)以上;投保時肉牛的犢牛需2月齡以上(以具體斷奶期為準)且體重在30公斤(含)以上;投保育肥的架子牛體重須在200公斤(含)以上;投保能繁母牛應為經產或妊娠,畜齡在1周歲以上(含)7周歲以下(含);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肉牛應無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記錄,且肉牛必須有能識別身份的統一標識。肉羊投保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一年(含)以上;無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營養良好,飼養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縣級畜牧防疫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并有待記錄;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且養殖場地及設施符合動物防疫要求,飼養管理規范,按免疫程序預防免疫,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肉羊養殖場(戶)可以按投保時肉羊存欄數與可繁母羊存欄數乘以可繁母羊年均產子數(視品種不同確定產子數為1-4只)之和作為投保數;肉羊養殖場(戶)也可以按肉羊實際存欄數進行投保,但必須佩戴統一耳標,且須每季度對新生和補欄肉羊佩戴統一耳標后進行補保。
(三)保費標準與補貼
保險金額分別為:能繁母豬1500元/頭,育肥豬800元/頭,奶牛7000元/頭;驢6000元/頭;肉牛7000元/頭;肉羊800元/只;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保險費率均為保險金額的6%,驢、肉牛的保險費率為5%,羊保險費率7.5%,即能繁母豬保費每年90元/頭,育肥豬48元/頭,奶牛每年420元/頭,驢每年300元/頭,肉牛350元/頭,羊60元/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保費補貼標準比例為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級財政補貼15%,養殖戶承擔20%;驢的保費補貼標準分別為省級財政承擔30%,市級財政承擔20%,縣級財政承擔20%,養殖戶承擔30%;肉牛、肉羊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分別為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承擔30%,市級財政承擔5%,縣級財政承擔5%,養殖戶承擔30%。
(四)保險責任
能繁母豬和育肥豬的保險責任。重大病害: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病、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等疫病死亡的;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自然災害導致投保動物直接死亡的;免疫副反應死亡的。因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保險育肥豬的死亡責任,但其賠償金額以本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約定的死亡育肥豬尺長所對應的賠付金額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的差額為限。因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保險母豬的死亡責任,但其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的差額為限。
奶牛的保險責任。因結核病、布氏桿菌病、炭疽、口蹄疫、牛焦蟲病、偽狂犬病、副結核、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癥、日本血吸蟲病等疫病死亡的;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自然災害導致投保動物直接死亡的;免疫副反應死亡的。
驢的保險責任。重大疾病:破傷風、驢腺疫、流行性乙型腦炎、驢傳染性胸膜肺炎、流行性感冒、鼻疽;雷擊、暴風、暴雨、冰雹、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山踢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難產、子宮脫出、產后敗血癥。
肉牛的保險責任。疾病和疫病;自然災害、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雷擊、地震、冰雹、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意外事故: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農業農村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并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封鎖令,對于撲殺的肉牛,保險人依據本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約定給予部分賠償。
肉羊的保險責任。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擊、風災、暴雨、雹災、凍災、泥石流、山體滑坡;口蹄疫、炭疽、巴氏桿菌病、壞死桿菌病、布氏桿菌病、羊痘、羊快疫、羊黑疫、羊猝狙、羊腸毒血癥,小反芻獸疫、傳染性胸膜肺炎、羊血蟲病、羔羊痢疾、尿結石;中暑、淹溺、食草中毒、互斗、觸電。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身養殖狀況與環境,選擇全部或部分類別責任投保,具體以保單載明保險責任為準。
(五)經辦機構選擇與管理
按照《農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認真審核,擇優選擇,并報縣政府同意選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縣支公司、中航安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轄區內開展養殖業保險業務,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理賠不及時,甚至違規操作等行為及時糾正,對缺乏誠信、工作開展不力的保險經辦機構應取消其參與下年度養殖業保險工作資格。
(六)委托協辦
按照省、市統一要求,養殖業保險工作以委托協辦方式開展。保險經辦機構與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簽訂《省養殖業保險委托協辦合同》,文本由保險機構提供,內容經雙方協商確定,簽字、蓋章后生效。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或部門嚴格按照合同所列職責,組織協辦員協助保險經辦機構人員開展養殖業保險工作。合理提取一定比例工作經費,根據各鄉鎮實際完成工作量,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按時向各鄉鎮撥付一定工作經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合同實施和協辦工作費用使用的內部監管,做到“兩個確保”,即確保合同順利實施,確保協辦經費合理使用(包括縣、鄉、村三級宣傳培訓、車輛燃油、車輛租賃、無害化處理、辦公經費等)。
(七)建立協辦員隊伍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配合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協辦員隊伍,人員主要由縣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隊、鄉鎮畜牧助理、現代農業服務發展中心、村級動物防疫員組成,保險經辦機構和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協辦員進行養殖業保險政策和相關知識培訓。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協辦員隊伍組織管理,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協辦員隊伍業務指導。
(八)宣傳與發動
由保險經辦機構牽頭實施,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積極配合,認真做好養殖業保險宣傳工作。各鄉鎮在投保前要廣泛開展宣傳,通過舉辦知識講座、使用宣傳車、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將養殖業保險政策和相關知識宣傳到每一個養殖戶,培訓到每一名協辦員。
(九)投保
養殖場(小區)、養殖戶投保時,協辦員要協助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到場到戶,對牲畜逐頭查驗,對符合投保條件的牲畜進行登記造冊,嚴格按照保險條款規定投保。嚴格執行“六不保”,一是未實施強制免疫的不承保;二是未按規定佩戴耳標的不承保;三是投保日齡不符合條款規定的不承保;四是傷殘的牲畜不承保;五是疑似發病的不承保;六是選擇性投保的不承保。
(十)查勘定損
規范查勘定損流程。現場查勘定損要求協辦員、現代農業服務發展中心人員和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三到場”。協辦員負責牲畜死因鑒定,填寫《投保動物無害化處理證明》;現代農業服務發展中心人員負責現場監督養殖戶進行無害化處理;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負責現場取證、定損和收集理賠資料,三項工作同步進行,快速定損。《投保動物無害化處理證明》作為保險理賠的必須條件,經官方獸醫簽字確認后生效。待縣無害化處理中心建成正式運營后,需由無害化處理中心出具無害化處理證明后,保險公司方可理賠。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關于開展養殖業保險工作的意見》(牧發〔2013〕280號)中附件6的證明樣式統一印制和發放《投保動物無害化處理證明》,《投保動物無害化處理證明》要統一編號,加施防偽標識,控制印制數量,嚴格備案,設定有效期,做到可追溯,保證每張證明的唯一性。
(十一)資金撥付
保險經辦機構將理賠資金通過“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撥付到養殖場(小區)和養殖戶。
(十二)監督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應會同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養殖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核查工作進度、掌握承保情況、抽查查勘定損結果、核實理賠數量、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做到檢查有提綱、結果有通報、整改有反饋、上報有總結。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進度
安排部署階段(2020年7月)。確定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委托協辦合同,積極配合保險經辦機構,重點做好保險工作計劃的制訂。采取各種措施進行宣傳發動,同時做好對協辦員的培訓、制訂工作流程等工作。
本年度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驢集中開展投保階段(2020年8月-2021年6月)。其中肉牛、肉羊投保按自然年度投保。重點做好投保牲畜清查登記、投保、保費收取、理賠、保險工作檢查等工作。
上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準備階段(2020年7-9月)。肉牛、肉羊投保工作工作總結為自然年年末。重點做好承保牲畜核查、保費配套資金集中撥付、理賠工作,開展下年度投保工作、上報下年度投保計劃、考核保險工作等。
(二)工作保障
根據養殖業保險工作需要,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保險經辦機構等單位為成員的養殖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養殖業保險實施工作。保險經辦機構應制訂科學合理的養殖業保險工作流程,落實保險責任人,積極主動開展養殖業保險各項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鄉鎮養殖業保險服務站,為保險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場所、辦公設施設備、車輛、資料等。
(三)經費保障
縣養殖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要準確測算年度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驢、肉牛、肉羊的投保數量,制訂投保計劃,并積極溝通、協調同級財政部門,落實保費補貼資金。對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協辦費應嚴格管理,賬目列支清晰,嚴禁違反財務制度,非法截留或留作他用,協辦費應全部用于協辦隊伍開展養殖業保險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