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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市、區環境污染整治行動計劃的有關規定和《關于印發區2011年度重金屬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區金屬熔煉、壓延、鑄造行業環境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及《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固廢拆解業、全面取締場外廢物拆解、“露天焚燒”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為加強集鎮管理,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提升集鎮形象,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促進峰江經濟與環境的和諧協調發展,全面推進“綠滿峰江”行動,結合街道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大集鎮管理力度,改善轄區環境面貌,打造“綠色峰江”為目標,按照“以人為本、保障民生”的總體要求,以“統一思想、痛下決心、堅決徹底、全面取締”為工作方針,落實有效措施,打好場外拆解和“露天焚燒”、重金屬污染防治、金屬熔煉壓延鑄造行業環境污染整治、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整治、綠滿峰江、清潔家園六大攻堅戰,為建設“和諧峰江”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整治對象與目標
(一)取締轄區內各村居場外非法拆解點的非法拆解行為,加強拆解垃圾“露天焚燒”整治,并對上述整治場地進行長效監管,確保場外非法拆解場點不反彈、不轉移蔓延。1、嚴禁在定點單位拆解場點外進行固體廢物拆解;2、定點企業要規范拆解經營行為,加強工業垃圾監管,嚴禁倒賣批文,違者一律上報上級環保部門予以取消定點資格;3、嚴禁違反規定將固體廢物運入街道;4、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賣廢舊塑料、廢電線電纜、老扁機、下檔料、拆解垃圾、線路板等固體廢物,違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非法從事廢舊塑料、廢電線電纜、老扁機、線路板等固體廢物拆解和拆解垃圾分揀、清洗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停止固體廢物買賣及拆解、分揀、清洗行為。原有固體廢物及拆解垃圾限于2011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處置完畢,并自覺拆除亂搭亂建的作業工棚。逾期繼續非法從事固體廢物買賣及拆解、分揀、清洗行為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從重處罰。6、嚴禁露天焚燒廢舊電線電纜、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類固體廢物,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一律處以治安拘留。
(二)嚴厲打擊非法進行金屬表面處理(小電鍍和熔鉛、鋅、錫等)等涉重企業(個體戶)的違法行為,發現非法行為視情節依法立即予以制止、立案查處或函告相關部門查處,并一律予以取締。
(三)對于清查出來的各類非法金屬熔煉、壓延、鑄造企業(個體戶),依法予以打擊取締;對已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金屬熔煉、壓延、鑄造企業(個體戶)由區政府對其下達限期治理、限期驗收文件,逾期未通過環保驗收的,依法予以打擊取締。1、限期關停對象:未經環保審批和未經環保整治驗收的金屬熔煉、壓延、鑄造企業(個體戶)。在2011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相關生產設備、主動辦理自行關停手續,逾期沒有完成自行關停工作的,將于6月30日之前強制拆除其生產設施和違章建筑。2、限期驗收對象:已獲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許可后已建設并投入生產,但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企業(個體戶)。沒有按期通過驗收的企業(個體戶)應于2011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相關設備。逾期沒有自行拆除的,將于6月30日之前強制實施關停。3、限期治理對象為:一是已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企業;二是經環保整治驗收的熔煉企業(個體戶)。企業(個體戶)于5月31日前通過限期治理驗收,沒有按期通過驗收的企業(個體戶)應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相關設備。逾期沒有自行拆除的,將于6月30日之前強制實施關停。
(四)嚴厲打擊轄區內上述整治后的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現象,建立制止違法用地、違章建筑快速反應機制,強化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綜合整治,在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整治的基礎上,推進復土綠化工作,并鼓勵流轉經綜合整治后的相關土地。
三、職責分工
1、各村居、機關各辦公室要在街道環境綜合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根據各自職能,緊密配合開展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承擔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日常事務,認真做好有關文件、方案的起草以及其他文字資料的撰寫、匯總、保存;做好宣傳資料的準備,及時報送工作動態和相關信息,編輯整治工作簡報;協調好各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能;搞好相關表格的設計、分發、收集和匯總;籌劃好集中強行取締階段的力量部署和有關工具調度;做好考評驗收階段的工作總結、資料整理和歸檔,鞏固深化整治成果。
3、按照點面結合、分片包干、重點突破的原則,責任分解到相應工作片。要求各片片長親自抓,可根據分戶包干的原則,把責任進一步分解到駐村干部、工作片同志,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強大合力。
4、街道工辦要積極配合區工商、稅務、工業、環保、安監等有關部門,對重點整治對象戶經營范圍進行核實查處;對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明查細察;對納稅情況進行清查審驗,發現問題的,協助職能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5、街道城建辦要配合區建設、規劃、國土部門對重點整治戶或企業的規劃、用地情況進行檢查整頓。
6、街道宣傳辦要積極以多種形式和手段,大力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宣傳工作,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7、街道政法辦、信訪辦、派出所要負責做好相關法律的宣傳、解釋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掌握信訪動態,化解矛盾和糾紛,做好整治行動的秩序維護和社會穩定工作。
8、街道農辦、社會事務辦、勞動保障所要認真做好整治后各戶主的轉產引導和再就業培訓工作。
9、街道紀工委要對整治行動進行監督,對工作不力、弄虛作假、嚴重阻撓整治行動的黨員,依照有關黨紀條規予以處理。
四、工作步驟與方法
1、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宣傳發動階段(4月20日至5月10日)
工作要求:對轄區范圍內的場外拆解和“露天焚燒”、重金屬污染、金屬熔煉壓延鑄造行業環境污染、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等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和具體情況;召開班子專題會議,建立環境綜合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研究制訂整治方案及具體日程安排,落實街道工作片、工作人員分片分村責任包干辦法;街道和村居分別召開動員大會,并簽訂責任書;街道整治辦和宣傳辦配合,以多種形式對綜合整治行動進行大張旗鼓地宣傳;各責任片將環境綜合整治宣傳資料送達到戶,進一步廣泛宣傳發動;各責任片負責進一步核實各村居場外拆解和“露天焚燒”、重金屬污染、金屬熔煉壓延鑄造行業環境污染、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等相關情況;公示取締和整改對象名單;匯總第一階段工作情況。
2、第二階段:自查自糾及強制取締階段(5月11日至6月30日)
工作要求:加強源頭管理,減少貨源;送達取締和整改通知書,提供各村居內思想較頑固、抵觸情緒強的重點整治戶名單;重點整治戶按照要求自覺進行清理,有資質和通過環評的單位進行整改規范;各責任片負責對責任村居的取締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實行日報制度;街道將研究確定后的重點戶名單報區整治辦;配合區整治辦協調工商、稅務、國土、環保、規劃等職能部門進行綜合執法查處;對心存僥幸、拒不配合的重點整治戶,組織力量進行強行拆除,對未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重點整治戶進行取締;匯總第二階段工作情況。
3、第三階段:迎接考評驗收階段(7月1日至7月10日)
工作要求:街道整治辦在對各村居開展自查自評和對工作片及有關人員進行考核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全街道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總結、資料匯總等工作,并報區整治辦,迎接區整治辦組織的考評驗收。
4、第四階段:鞏固提高階段(7月11日之后)
工作要求:街道整治辦制定環境綜合整治巡查制度和目標管理長效責任機制,鞏固深化行動成果;各村居確定專人負責巡查工作;各工作片和駐村干部負責對所在村居進行監管,一旦發現死灰復燃苗頭,立即予以取締并報告街道整治辦,對屢教不改的當事人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從重、從快處理,嚴防工作反彈。
五、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街道各單位、各部門一定要從加強環境保護、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從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村居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將專項行動作為一項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機構,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實,講求實效。
2、強化責任,狠抓落實。街道建立了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部門分工協作、機關人員共同參與的責任機制。各村居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落實專人負責。街道各工作組要嚴格依法行政,以鐵的決心、鐵的手腕、鐵的紀律,綜合采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手段,確保全面完成綜合整治任務。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對“生態峰江”建設、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使群眾認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工作內容等。通過有效的宣傳,使整治活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吸引群眾主動參與到整治工作中來,檢舉揭發環境違法行為,形成萬眾一心、齊心協力、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宣傳推廣先進經驗,曝光反面典型事例,強化輿論監督。
4、強化協調,聯動執法。街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重大事項通報制度、信息編發制度、聯合督查制度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各種重大問題和困難。各村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街道行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聽從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與配合,多方聯動,形成合力。
5、加強督查,長效鞏固。在專項行動中,要自始至終把督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經常性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白天檢查與晚上檢查相結合,并將該項工作作為街道對各村居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人大、政協和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四位一體”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面鞏固綜合整治成果。
6、嚴肅紀律,依法行政。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遵守街道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工作紀律要求,對在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街道紀工委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對違紀違規責任人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對于整治行動過程中妨礙公務執行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庇護相關單位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