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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馬渚鎮共有蓄電池加工行業40余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4家,占該鎮工業總產值的一定比重,產品以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手電筒照明蓄電池加工為主,主要銷售區域遍布國內外,是馬渚鎮塊狀集群經濟之一。為規范全鎮工業企業的環境行為,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污染物達標排放成果,針對目前多家蓄電池生產企業存在的工藝落后、設備簡陋、污染嚴重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市政府2011年環保工作總體部署,現制定全鎮蓄電池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技術創新、科學規劃、降低消耗、保護環境的原則,采取淘汰落后與改造提高相結合的整治方式,切實解決馬渚鎮蓄電池行業環境污染問題,促進蓄電池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對象
馬渚鎮蓄電池組裝生產企業(名單詳見附件)。
三、整治要求
㈠環境整治要求
⑴企業在工業園區,有環評審批,達到一定防腐距離要求的企業,有配套的廢氣、廢水、鉛塵、鉛煙等處理設施,車間地面有破損,原環氧防腐措施陳舊老化,且排放標準達不到要求的,對周邊環境產生一定影響的,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⑵限期整改的企業必須做到生產工序須具備通風集塵設施及配套的收集處理裝置,鉛塵、鉛煙經有效收集處理后排放(車間風量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所有生產性廢水、酸霧、鉛塵、鉛煙等污染物必須有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設計并落實完善,杜絕無組織排放,做到達標排放。
⑶生產性污泥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并做好轉移合同及運行聯單,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
⑷對有一定規模,自動化率較高,但無環保部門審批手續,并且距離村民住宅較近,“三廢”處理設施相對其全的企業,經鎮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可以考慮搬遷至工業園區落戶。
⑸對低、小、散,設備、工藝落后的家庭式作坊、鉛蓄電池年組裝量1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企業、鉛酸蓄電池極板年產量300萬套以下的企業、普通開口式鉛蓄電池項目,無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無“三廢”處理設施,無防腐距離,屋前屋后及周邊村民影響較大,失去整治意義的加工場,必須在2011年5月30日前無條件停產關閉。
⑹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㈡許可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
⑴對經整治達到環評審批要求的,企業上報環評許可申請后,市環保局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規定審批環評文件。
⑵對未按整治要求如期推進整治工作的,由市環保局第三環保所立案查處。
⑶對經限期改正后,仍沒有達到專項整治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規予以立案查處。
⑷到期未停產關閉的企業,按照環保法律法規予以從嚴查處。
四、具體工作部署
㈠摸底調查階段(2011年4月15日前)。由馬渚鎮牽頭,鎮相關部門、環保局第三環保所及相關村委配合,成立調查工作組,深入各蓄電池企業開展全面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
㈡編制計劃階段(2011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根據全面排查情況,列出整治計劃,方案經環保局相關科室、馬渚鎮政府和蓄電池行業協會修改完善后下發各企業,同時做好搬遷及關閉企業的思想工作。
㈢集中整治階段(2011年5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指導并督促企業按方案要求開展整治,做好有關企業的環評審批和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工作,確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務。
㈣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10月底之前)。組成驗收小組對各企業整治情況進行驗收,對未按要求推進整治工作或經驗收沒有達到整治要求的,按照環保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立案查處。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確保蓄電池行業整治工作順利開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打擊違法排污企業,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主要由馬渚鎮政府負責實施,鎮、村兩級負責各企業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協助企業編制整治方案,并負責督促實施;市環保局負責限期治理決定的下達,治理方案的審查,組織整治工作的驗收;當地鎮工辦、村委會各司其職,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㈡加強輿論宣傳
要加強對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按照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國家環保部對重金屬及涉鉛蓄電池專項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并妥善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維護社會的安定。發動群眾踴躍參與,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㈢加強監督管理
鎮工貿辦及市環保局第三環保所加大對企業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時了解整治工作進度,督促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治,確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