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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證礦產資源依法有序開采,保護生態環境,嚴厲打擊非金屬建材礦違法開采行為,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等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一次非金屬建材礦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立足于治理隱患、防范事故、保護環境,堅決打擊各類非煤礦山違法行為,特別是高速公路、國省干道兩側可視范圍內非金屬建材礦的違法行為,促進全縣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整治內容
(一)對以下類型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已過期的。
2、非法開采和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3、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4、粉塵、噪音污染嚴重,影響群眾生活的。
5、年生產能力15萬噸以下的石灰巖及建筑石料小型采石場,采礦許可證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續,到期一個關閉一個。
6、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相關證照齊全的露天礦山,300米以內的限期關閉,由縣政府組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設備、設施、已繳納采礦權價款及其他前期投入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適當補償;300米~1000米可視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續,逐步有序退出。同時要邊開采邊治理,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護礦山環境。
7、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8、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該關閉的。
(二)對以下類型礦山實施停產整頓:
1、有偷、漏稅行為的。
2、越界開采的。
3、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
4、未自上而下分層開采或臺階高度、平臺寬度、邊坡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
5、爆破安全距離、避炮設施及爆破器材庫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
6、遇有斷層或巖石節理、裂隙發育,或巖層傾向和邊坡坡面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邊坡塌方、滑落措施的。
7、未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沒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8、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9、未有效整治粉塵、噪音的。
10、2011年以來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整治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20日):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要對全縣非金屬建材礦開展拉網式調查,逐礦進行清理核實,摸清本轄區有關基本數據,統計出已取得采礦許可證或安全許可證的企業總數,特別是要摸清無證開采、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國省干道可視范圍內的非金屬建材礦詳細情況。
2、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5月1日):一是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或經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按照“關閉一批,整改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確定具體的停產整頓,以及關閉企業名單。二是對未辦理任何行政許可或許可超期非法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的,由國土部門制訂具體方案,組織人員實施整頓或依法提請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開采的,由安監部門實施限期整改或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三是對粉塵噪音污染嚴重,達不到有效治理的,由環保部門實施限期整改或依法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四是對不按開采設計方案開采、違反爆破安全規程、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分別由發改、公安、人社等部門予以查處,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關閉。安監、國土、發改、環保、公安、工商、電力及相關鄉鎮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關停礦山企業吊銷相關證照,停止火工品和電力供應,拆除生產設備,妥善遣散從業人員,確保關停到位。
3、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31日):對實施整改的非金屬建材礦,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各相關監管部門要在深化整頓關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非金屬建材礦整體技術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縣政府成立非金屬建材礦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副縣長任組長,安監局局長、國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國稅局局長、地稅局局長任副組長,發改、人社、國土、安監、環保、國稅、地稅、公安、電力、工商及相關鄉鎮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非金屬建材礦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
2、明確職責,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既要明確分工,履行職責,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國土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開采、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并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注(吊)銷采礦許可證。安監部門負責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企業,依法作出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指令,并組織整改驗收;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縣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嚴重、整治后仍不達標的礦山企業,提請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注(吊)銷排污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收繳縣政府決定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監督企業妥善處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對停產整頓的暫停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工商部門負責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注(吊)銷營業執照。各相關鄉鎮也要成立專門組織,共同參與專項整治行動。
3、加強監管,從嚴處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大礦山監管力度,凡不符合辦證條件或證照過期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對停產整頓的,依法暫扣其相關證照;對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及時注(吊)銷相關證照。
4、廣泛宣傳,強化監督。各相關部門和鄉鎮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加強宣傳,廣泛動員,形成全社會廣泛支持的良好氛圍。要在媒體上公布專項整治進展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