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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開發委)經發辦(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規范獸藥經營秩序,加強獸藥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根據《省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工作方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工作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規和規章,對非法經營獸藥和未達到《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要求的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清理和檢查,完善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嚴格準入條件,強化質量監測,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增強獸藥經營企業守法意識,規范獸藥經營秩序。
二、工作內容和措施
(一)對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經營企業實施清理。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獸藥經營活動,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2012年4月30日止。
(二)對已通過GSP的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銷售禁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品、銷售未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和無中文標簽說明書的進口獸藥、超范圍經營獸藥、張貼散發未經審批的虛假獸藥廣告、以及其它不符合獸藥GSP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經檢查未執行獸藥GSP的經營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進度安排
(一)驗收自查階段(至4月底前):全縣范圍內所有獸藥經營單位必須通過GSP驗收和自查。
(二)公告注銷階段(5月上旬):對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經營企業,有效期已滿的,收繳并注銷《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縣工商管理局通報獸藥經營許可證注銷信息并登報公告;尚在有效期內的,限期整改后仍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依法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組織檢查階段(5月中下旬):全面開展檢查,對未通過獸藥GSP驗收,已被注銷《獸藥經營許可證》,仍在經營獸藥的行為,按無證經營依法查處;對已通過獸藥GSP驗收的經營企業,檢查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對發現違法經營獸藥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總結上報階段(5月):由縣畜牧獸醫局匯總全縣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情況,總結并上報省、市畜牧獸醫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開發委)要按照統一部署、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力量,督促GSP改造和自查,抓好清理,確保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日常監管。完善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監測等監管制度,加強日常監管,規范行業管理,健全誠信和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執法檢查。規范檢查行為,對檢查的每個單位,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規定整改期限。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求及時糾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依法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