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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中存在的權責不明、投入不足、發展滯后、管理不善、效益衰減等問題日趨突出,影響了工程效益的發揮和農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為推動社會辦水利,拓寬融資渠道,增強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設施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原則、目的和意義
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少干少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采取政府引導、資金扶持、技術服務等辦法,堅持以獎代補的形式,倡導民間資本投資水利產業,鼓勵群眾投工投勞或集資興修水利,推動全縣水利冬修全面展開。徹底改變小型水利工程傳統的公益型觀念,改變由國家投資,政府包攬一切的做法,樹立水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水是商品的意識,有效調動群眾興水積極性,形成國家、集體、農民三方合力共同興建和管理農田水利工程的新局面。
二、以獎代補方式
(一)以獎代補對象和工程范圍。
以獎代補對象為以項目受益區農民用水戶協會為單位的農民群眾集體,工程范圍以農田灌排小型水利工程為主。在年度水利冬修工程中,凡新建山塘堰壩或擴容增蓄,新建排灌渠道或整修跨行政村排灌渠道,興建小型機電排灌站、排澇等工程土石方量達4000立方米或工程投資3萬元以上的單項(有縣級或縣級以上資金投入的工程除外)工程,均可申報年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獎代補”項目。縣水務局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范圍內的項目進行合理排序,經確認后實行先干后補,完工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給付以獎代補資金。
(二)項目審查、驗收程序。
1、凡申報的工程項目必須先由工程所在鄉鎮水管站制訂方案,經鄉鎮審查匯總后,向縣水務局正式申報;云山水庫管理處可直接向縣水務局申報。申報內容必須明確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內容、工程量、總投資、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然后由縣水務局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勘查,統一審定。經審定確認并明確獎補額度后,由縣水務局統一通知實施。
2、經審定后的“以獎代補”工程,必須按設計完成施工任務,并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工程完工,由項目所在鄉鎮組織初驗,初驗合格的,向縣水務局申請項目驗收。縣水務局會同縣財政局組成專門驗收組,統一進行測量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一次性付以獎代補資金。凡工程質量不合格、未按審定方案完成任務的,不能支付“以獎代補”資金。
(三)項目獎勵補助標準。
1、新建小型水庫、開挖排灌渠道、塘堰壩除險加固、擴容增蓄等土方工程,按每增加蓄水1萬立方米補助5000元(新建工程)或每完成1立方米土石方補助1—3元(改造加固工程)的標準進行獎補。
2、整修跨行政村排灌渠道達到2公里以上,按每公里3000元獎補。
3、新建小型排灌機站,按新增裝機每千瓦800元進行補助;更新、改造小型排灌機站,按每千瓦500元進行補助。
4、興建小型水工建筑物工程的,按每方混凝土120元,每方鋼筋混凝土240元進行獎補。
5、開挖灌溉用機井的,包括電機設備在內,每口補5000—15000元。
6、采取上述獎補措施,當獎補金額少于工程投資的30%時,以工程投資的30%計,當獎補金額多于工程投資的50%時,以工程投資的50%計。單項工程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6萬元。
三、新建小型水利設施經營管理
(一)權利。
1、按照“誰建設、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確定新建小型水利工程的權屬。凡新建小型水利設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獨立支配權,在使用年限內允許繼承和轉讓。
2、大力推行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模式,增進農民群眾的民主管理意識,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在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中的主人翁作用。縣有關部門要積極為農民用水戶協會注冊、登記提供方便,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3、投資者有向用水戶收取水費的權利,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具體水價由經營者和有關用水戶代表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
4、投資者按有關法規和規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建設必要的生產設施,開展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等綜合經營活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投資者占有或經營的工程和資源,不得干預其合法的經營管理活動。
(二)義務。
1、新建的工程必須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的總體規劃,須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2、投資者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得擅自變更水利設施的用途和服務范圍,不得進行掠奪性開發,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3、投資者對水利工程安全和有效運行負責。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設施的維修、檢查和養護,承擔小水庫的除險加固責任。服從縣政府防洪抗旱調度命令,承擔工程的防洪任務。工程出現險情時,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保證農業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飲水安全,不得哄抬水價、牟取暴利。
四、資金使用紀律
縣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以獎代補資金和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