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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認真解決當前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全縣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
一、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全面詳細摸清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無證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鞏固打擊取締非法加油站點、專項整治行動成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當前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我縣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健康發展。
二、整治對象
1、存在違規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2、安全許可證過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3、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油站),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按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
3、對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打擊情況。
四、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的組織領導,確保整治效果,成立領導組。領導組成員如下: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1、安監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和批準。督促證件到期企業盡快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2008年底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2、交警隊、交通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打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查處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
3、工商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4、質監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管理。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檢驗進行安全監察。
5、規劃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進行審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并組織違章建筑的查處。
6、經貿局:負責對全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項目核準,對未核準的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
7、國土局:對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劃,非法占地和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8、供電公司:負責對非法違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停電措施。
五、整治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縣政府制定整治方案,部署安全整治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徹底的排查摸底,并報回縣安委辦。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由縣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整治方案對突出問題展開集中整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六、整治措施和要求
1、摸清底數,明確任務。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再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調查摸底,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許可證照的領取和換發情況;主要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各種規章制度的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辦理各種安全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尤其要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地點、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的品種等摸清底數。調查摸底情況上報縣安委辦。對發現上報資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制定方案,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制定詳細整治方案,成立領導組,責成專人負責人,切實抓好各項整治措施的落實。整治方案和工作情況要及時報縣安委辦。縣安委辦對上報的調查摸底情況要及時上報市安委辦。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明確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通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聯合執法,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3、集中整治,分類處置。
(1)對違規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快辦理相應安全許可和“三同時”審查手續。對態度消極、等待觀望、不積極辦理相關手續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依法嚴肅查處。
(2)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仍在違規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相關部門要責令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3)對經營許可證過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加油站或油庫,相關部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查封、停電等果斷措施,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經營許可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實施關閉。
(4)對非法加油站和加油車,要按照《平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遙縣打擊取締非法加油站點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平政辦發(2008)129號]要求,發現一處打擊一處,堅決杜絕非法加油站和加油車的死灰復燃。
整治結束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要將集中整治總結報縣政府,同時報縣安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