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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繼續細化落實《市防雷減災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要求,切實履行防雷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我縣防雷安全工作,消除雷電事故隱患,嚴防各類雷電事故發生,現制定2020年縣氣象局防雷安全檢查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決策部署。深刻汲取“3.21”等事故教訓,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相統一,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把排查整治與建章立制貫徹全過程,把學習提高與狠抓落實貫徹全過程,把壓緊壓實責任與細化實化措施貫徹全過程。深入開展防雷安全隱患大檢查、大排查、大整治,壓實壓緊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管理,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消除監管盲區漏點,堅決遏制雷電造成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發生。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大檢查工作取得實效,成立縣防雷安全生產專項檢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領域的安全大檢查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防雷中心,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本地區的防雷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協調工作。
三、檢查時間和范圍
(一)檢查時間:2020年3月至12月底。
(二)檢查范圍:
1.全縣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安全監管,包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在內的防雷安全重點單位;
2.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3.在地區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檢查內容
(一)防雷安全重點單位
1、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督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明確防雷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防雷安全檢查考核制度,編制雷電災害事故應急預案,加強防雷安全檔案管理,并開展防雷安全人員教育培訓。
2、完善防雷設施建設。生產經營場所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及其設計技術評價應經過法定部門審核,并驗收合格。
3、規范雷電防護安全檢測。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應聘請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防雷安全檢測,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
4、加強防雷安全行政檢查。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應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并申請復檢。
5、提高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質量。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應對雷電裝置檢測單位開展的檢測工作進行有效監督,避免檢測點位縮水,檢測數據失真,不得串通檢測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記錄。
6、加強檢測單位相關信息登記。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應要求檢測人員現場出示身份和歸屬機構證明,并將相關信息記入檢測報告和防雷安全臺賬。
(二)防雷檢測單位
1、加強登記、資質核查
在開展防雷檢測單位應主動向縣氣象局上報資質、人員、生產經營情況等信息,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查出問題后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相應資質條件以及有其他違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檢測單位,將納入信用檔案,并上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2、加強檢測報告及整改意見書的收集評價和規范化管理
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應使用省氣象局統一要求的防雷檢測報告格式,檢測報告不得存在缺項、漏項和不符合檢測規范等情況。防雷檢測單位應在完成檢測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抄送給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不按時抄送相關材料的,將納入防雷檢測單位“經營異常”名錄。
3、加強行政檢查和重點檢查
對有舉報、投訴、失信行為或質量評估不合格的檢測單位,開展重點檢查。
五、檢查步驟和時間安排
1.制定實施方案階段(即日起至2020年3月中旬)
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大檢查的主要任務、重點內容和工作要求,落實責任、細化措施,層層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發動。
2.全面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3月下旬至10月)
按照職責分工,深入企業和防雷檢測單位進行檢查,并對防雷重點監管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應積極與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等主管部門對接,采取“雙隨機”的方式,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監管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建立清單,下達整改意見書,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檢查人員應加強衛生防護,確保自身安全。
3.巡查督查、鞏固提高階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對檢查出的防雷安全隱患組織回頭看,督查企業對隱患自主整改到位情況。將對全縣防雷安全生產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進行問題和隱患督導檢查。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強責任意識,認真落實《市防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建立完善并及時更新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名錄庫,認真開展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全覆蓋檢查,督促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開展聯合檢查和“雙隨機”抽查,加強對防雷檢測中介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三)推廣使用省局統一的防雷行政檢查規范文書格式,加強立卷歸檔,做到“一企一檔”。
(四)加強防雷安全執法機構及執法隊伍建設,完善設備配備及人員保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教育,確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各種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由此引發雷擊事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